小编获悉,7月安徽物价局共同意了5个发电公司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请示。这五个机组分别是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 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和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各公司机组均从批复之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 6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6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皖合电商务〔2016〕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各公司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合肥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
同意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6号机组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同意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自2016年6月28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同意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同意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自2016年6月23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同意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自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
二、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
安徽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