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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日期:2016-07-30    来源:交易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7/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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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祯环保 工业废水 国祯环保董事会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公告编号:2016-066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000股,由此本公司总股本将从304,146,267股减至304,100,267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1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5、2015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

为2015年9月7日,授予对象337人,授予数量1397.0006万股,授予价格13.86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

二、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刘志强、鲍传海、陈军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因上述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回购注销上述3人合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46,000股。

(三)回购价格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4,146,2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元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 7

月 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 7月 20日。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本次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86元/股。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因公司已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回购应扣除相应的2015年度现金分红款,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635,26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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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加(+,-)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2,319,246 53.37% -46,000 162,273,246 53.36%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1,827,021 46.63% 0 141,827,021 46.64%

股份总数 304,146,267 100.00% -46,000 304,100,267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因极少数员工离职导致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原激励对象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

3人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000股,回购价格为13.86元/股。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根据国祯环保《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将激励对象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86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激励对象苏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支付回购价款共计约人民币635,260.00元。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苏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祯环保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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