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含锌废物资源再生行业环境管理行为,提升利用处置水平,促进含锌废物资源再生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含锌废物特指热镀锌行业产生的锌渣、锌灰,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23类危险废物。
二、新、改、扩建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符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取得有权限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三、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含锌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及投资规模
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环保投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10%,产能不低于15000吨/年。
(二)选址和场地
1.新(迁)建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2.厂区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0m2。
3.生产设施必须建设于厂房之内,严禁建设在露天或者简易工棚内;生产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7000m2(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及废物仓库),且必须四周密闭,建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三)工艺和设施要求
1.所有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锌组分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
2.必须建设有产品自动化收集、分离和密闭包装设施,不得使用简易分离装置和人工散装方式。
3.锌资源化回收率达到95%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环保要求
1.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生产所用能源,若使用水煤气或重油等作为能源,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尾气处理设施,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熔炼废气等须配置完整的废气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产品收集口需配备自动化收集系统进行粉尘的有效收集、处理。
3.烟气净化系统回收的尘(灰)等危险废物不得露天堆放,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贮存场所
含锌废料和生产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含锌废料贮存面积不得少于500m2。
(六)实验室
含锌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须配套建设实验室,能够检测锌、铝、铁、镉、铅等物质含量;配备至少一名专业分析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
(七)应急设备与措施
厂区初期雨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需要具备雨季防洪能力;须配套设计应急事故池;须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管理要求
须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各项目标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一厂一档”资料须有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具有完善的经营记录;具有完善的环境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