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办日前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今年10月底前取缔147个无证或持超期证的露天矿山,并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1881个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
实施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是今年我省实施的防治大气污染的四大专项行动之一,整治的重点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城市(镇)建成区周边。进行深度整治的1881个露天矿山中,还包括关闭14个距离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建成区300米以内的有证露天矿山,停产整治1720个有证露天矿山中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此外,对624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进行矿山复绿。到2018年底,实现减少扬尘污染5.5万吨/年以上,抑制扬尘2万吨/年以上。
《方案》提出,对实施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197处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复绿,主要位于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以内,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9个城市建成区周边3公里以内,以及县城建成区周边2公里以内。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427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修复绿化,主要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公路及河湖周边2公里范围内。
从今年起,我省暂停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报告以及新设露天矿业权的审批。对今年6月底前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在按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间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不补偿,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不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也不给予补偿。
《方案》提出,我省将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列入对各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市给予资金、用地指标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实施约谈或问责,实行区域环评限批、扣减用地指标、停批矿业权等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