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二、四川VOCs收费时间
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四川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克。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