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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日期:2016-09-1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9/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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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生铅行业 危险废物 中国制造2025

国际能源网讯:国际能源网记者近日从工信部获悉,2016年9月3日,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为详细内容:

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0月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传真:68205340

电子邮箱:huanbaochu123@163.com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3日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从工信部获悉,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下是《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退城进园。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21181-2007)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酸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酸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

(五)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富氧熔炼等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125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22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98%,熔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5千克标准煤/吨含酸废电池。

四、环境保护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要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的相关要求。破碎分选废铅酸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铅企业在收购废铅酸蓄电池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齐备,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企业应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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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生铅企业废水应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生产装备应建有密闭负压系统,对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进行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再生铅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九)再生铅企业应在申报规范公告管理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企业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铅企业启动试生产前,应对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四)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车间工人的工作服应定期收集,统一洗涤,洗涤废水按工艺废水统一处理。

六、规范管理

(一)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申请企业需编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将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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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012)》(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2年第38号公告)及《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联节[2013]21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附件_副本

名词解释:

1.再生铅企业是指以废铅酸蓄电池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铅锭、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等产品的企业。本规范条件所适用的再生铅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的企业;另一类是采用预处理-熔炼-精炼生产铅及铅合金的企业。

2.铅膏主要成分是含铅化合物,如硫酸铅、氧化铅等。

3.铅屑是指废铅酸蓄电池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铅金属碎料,包括铅柱头、连接条、铅板栅。

4.铅总回收率是指在整个再生铅生产过程中,所得产品金属铅总量占所用原料中铅总量的百分率。

5.能耗指标定义以《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为准。

申请须知

1.所有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不低于80%)的再生铅企业,在申请规范条件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2.申请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有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应按照每个厂区或车间单独填写本申请书,并依次编号,填写在封面“申请书编号”处。在申请规范条件审核时,应将所有申请书一起提交。

3.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填报企业承担。

4.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算单位。

5.企业应同时提交本申请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以及所附照片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发送至XXXX。

6.企业应按照申请书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现场审核时,须提供相关原件供专家组核对。

7.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时,需将有关意见填写在“专家组审核意见”栏中,对于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情况不符的需要进行说明。

8.现场审核和现场抽查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现场审核的区域包括厂区内所有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装备和设施;凡在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和装置均视为生产设备和装置。

9.现场审核时,企业须准备20分钟左右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

10.新建企业竣工验收且连续生产满两年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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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企业形式、股权结构、上市情况、现有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以及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科技环保投入、上年度工业用电总量等生产经营情况等(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1.企业(项目)布局描述(需配照片),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相关外部条件描述(需提供证明)。

三、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1.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需配主要装备照片)。

2.需重点描述企业各生产流程及产污环节,铅膏脱硫情况。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

四、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需配主要装备照片)。

3.近年来企业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所开展的工作进展等。

4.近年来企业在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所开展的工作进展。

五、环境保护

1.企业出具的自我声明,说明企业在申报规范公告管理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中没有违法信息。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并说明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3.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并说明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企业有关废水、废气、废渣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综合描述。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说明及证明材料,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情况。

6.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和装备及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情况等。以及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进展和环境报告发布等工作完成情况。

7.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企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企业清洁生产情况等。

8.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描述,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等有关说明。

4.企业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等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说明。

5.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6.企业用工制度说明,以及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附表1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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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00_副本

附表2_副本
附表2._副本
附表2..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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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_副本

14_副本

注:上述表格中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说明文字务必按要求提供。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附表3

附表3_副本
附表3..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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