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涉及三个环境要素:即危险废物、填埋场和地下水。因此,必须遵守涉及这三个要素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等。本期为大家介绍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和法规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其中危险废物的填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由于研究的环境受体是地下水,所以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在《固废法》第4章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有专门的规定,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其中涉及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管理的规定为: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的过程有废水产生并排放,须遵守《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废水排放的规定,同时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和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1)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省级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适合本省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河北省“实施《固废法》办法”中具体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具有相同资质的机构负责监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
有些省份还制定了自己的法规,以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如辽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环发[2004]7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等。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从技术角度提出了减少渗滤液产生的预处理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和防渗等预防措施,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源头来减少渗滤液和淋溶液的产生,从而削减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该标准直接涉及保护地下水的内容是渗滤液和地下水的监测。对地下水的监测规定了监测井布设、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等,其中监测指标要求与渗滤液和雨水监测指标相同。
席北斗,博士,研究员,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理事长。2002年获清华大学环境工程博士学位,2002年进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2013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并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现任地下水与环境系统工程创新基地首席专家、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办主任。
文:摘自席北斗老师主编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技术》,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