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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11-10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1/1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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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机构 广东

国际节能环保网讯:日前,国际节能环保网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推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建设,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6年11月11日。

联系方式:

电话:020-87516425

传真:87531903

邮箱:tanggaifeng@gdepb.gov.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406

邮编:51063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

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http://pub.gdepb.gov.cn:81/)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

(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

(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

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环评机构应配合提供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求核对的信息。

三、日常监督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组织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受理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及评分。评分由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机构、专家组按照1:1:2比例综合计算得出。专家日常考评分数,采用第一次召开评审会时专家组考评分数平均分。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评分。

第十条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一)具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明显社会效益,在环评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正确,在同类环评文件中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显著创新和开拓性;

(三)在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工艺、优化选址选线、优化运行调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

(四)解决了环评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提高环评技术水平起到重大示范作用。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高于80分。

第十一条发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三个月: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属性、范围、位置等描述明显错误;

(二)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

(三)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描述不清;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低于60分。

第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

(二)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或现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四、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全面检查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年度检查包括环评机构年度自查、环评文件抽查、结果公布等。

第十四条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应开展年度自查,对本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执行环评机构资质条件规定、实施环评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同时抄报住所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年度自查报告,抽取环评机构年度内完成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抽取的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情况等,公布年度检查结果,并对在专家评审中发现的有关情形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措施。其中: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高于8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五、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评机构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对环境保护部在环评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征求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时,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发现在环评工作中有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信息登记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立环评机构信息专栏,及时公布环评机构登记的信息,供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及等级、资质有效日期、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省环境保护厅建立住所在我省、编制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把本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应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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