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事件频发,损害赔偿制度待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黄润秋11月9日发表署名文章《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特别强调,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此前,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据公开资料,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而事实上,自2016年3月起,环保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先后挂牌督办8起环境违法案件;约谈5地市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还对江西省新余水质镉超标等事件展开调查。业内专家表示,近两年频发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掩埋事故已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
环保部固废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何艺博士分析指出,根据统计数据,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从2000年的830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3634万吨,年均增长率达11.1%。而据专家研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的废物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内,大量环境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
所幸,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与之相对应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黄润秋进一步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7省市试点将为2018年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制约。7省市在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而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牵涉环节多、触及矛盾深。仅是与损害调查、评估、审判等相关的就有环保、国土、林业、公安等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上述7个改革试点刚刚开展,预计短期内进展不会太快,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制度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分析。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复杂的生化转换和技术壁垒会导致取证难、评估难,进而造成审判难。推进这项改革,必须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智慧。
所幸,如今改革方向和路径已然明确,关键还在落实。相关部门之间要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沟通信息,“点亮每一盏灯”。应当看到,试点越深入,难啃的硬骨头也会越多。如何完善环境诉讼规则、如何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如何监督企业履行赔偿责任等等,都是严峻的考验。要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只有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改革才能取得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