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对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新收费标准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此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将由0.8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将由0.8元/吨调整为1.4元/吨。而对享受社会最低保障的家庭,暂按原收费标准0.8元/吨执行。
记者了解到,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从2006年调整至今已10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省政府“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的部署,我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了本次调整。
据测算,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社会整体影响不大。按照2015年我市中心城区用水情况分析,72.98%居民的用水量在第一阶梯20吨/月内,调整后每户月增支3元,年增支36元;8.78%居民的用水量在第二阶梯30吨/月内,调整后每户月增支4.5元,年增支54元;18.28%居民的用水量在第三阶梯30吨以上,调整后每户月增支约5元,年增支约60元。
而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上调0.60元/吨后,按2015年度非居民生活用水量998.08万吨计算,全年增支598.85万元,其中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年增支120.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