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获得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热能")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6]5871号)(以下简称"核准文件")。经研究,广东省发改委核准中山热能建设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核准事项如下:
一、为更好地解决中山市日益突出的垃圾处理问题,同意中山热能建设本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村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内,位于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西南侧空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3.8万吨。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台日处理600吨的垃圾焚烧炉,每台焚烧炉各配置1台单锅筒自然循环锅炉,2台12MW汽轮机,2台15MW发电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四、工程总投资为42542.66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省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项目已经2014年1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获核准的项目基本情况与此前披露的项目基本情况(详见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72)存在差异。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说明如下:
一、变动情况说明
原披露项目情况:
1、项目投资规模:约2.2亿元
2、项目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
目前核准项目情况:
1、项目投资规模:42542.66万元。
2、项目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3.8万吨。
二、变动原因说明:
1、项目规模差异说明:
原披露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中府办处[2012]2163号),中山市政府同意扩容处理规模为600吨/日,同意由项目单位根据中心组团中远期垃圾处理需求开展项目建设规模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为提升中山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按照长远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项目按1200吨/日的规模立项。
中山热能根据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指示精神,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目前核准项目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3.8万吨。
2、项目投资规模差异说明:
因项目规模变化,项目投资规模亦相应变化。根据核准文件,工程总投资为42542.66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三、其他
本项目尚未签订正式的特许权协议,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6]5871号)。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