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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关于公司起诉罗祥波侵权诉讼的进展公告

日期:2016-12-30    来源:三维丝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2/3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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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维丝 罗祥波 厦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维丝”)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起诉罗祥波侵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9),披露了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罗祥波拒不执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拒绝新任董事长、总经理进入营业场所办理交接工作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罗祥波归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物品,尽快撤离公司营业场所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认为本案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公司先予执行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且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公司先予执行的申请。

2、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之一】,认为本案公司主张诉求的事实和理由是基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因罗红花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案涉及公司上述会议决议的效力问题,本案必须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二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目前上述二案尚未审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3、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案件审理,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之二】,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至今无法完成新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交接工作,新任董事长、总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无法正常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并无法及时了解和防范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长此以往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

2、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之一】

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203民初18342号之二】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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