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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公益组织败诉 须承担189万受理费

日期:2017-02-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玉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2/0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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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地块 环境污染 常州外国语学校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因为事实清楚,污染者确定,污染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修复,所以从来没有想到“常州毒地”案会败诉。

“常州毒地”案1月25日一审宣判,两家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被常州中院驳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据了解,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2月3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外,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中国绿发会已经进行公开募捐,个人限捐2元。

公益组织环保诉讼败诉首案

去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引发关注,先后600余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正式向常州中级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1月25日,“常州毒地”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由两公益组织共同承担。此案也成为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毒地”案宣判法院传票。 资料图片

公开募捐审理费,个人限捐2元

2月3日,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向记者介绍,中国绿发会前一天刚收到判决书,会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除此之外,还要对案件进行仔细的研讨,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分析。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进行上诉,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对涉案土地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计,专家的研讨论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把此案的二审做好。其中,将重点向审计署发出请求,对污染地块的转让修复涉及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希望公开审计信息。”周晋峰说。

周晋峰表示,对于败诉承担的189万元案件受理费,中国绿发会已向社会发起募捐,并且规定个人只能捐2元,单位捐款数额不限。“我们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引导更多人参与到绿色公益诉讼中去”。

在某平台发起的募捐上,中国绿发会声明称,募捐用于“常州毒地”案判决两原告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如果因为另一原告坚持负担,或终审判决不同等原因,募捐善款支付本项费用有节余时,余款将并入绿会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用于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绿发会在某平台对败诉案件受理费发起募捐。 网络截图

对话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

“从未想过会败诉”

2月3日,记者就“常州毒地”案败诉独家对话了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周晋峰表示,“常州毒地”案从未想过会败诉,将继续上诉。

记者:为什么要对这起案件提起诉讼?

周晋峰:首先,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涉及土壤、水污染等。原有的化工厂虽然已经搬走了,但是污染的土地没有得到治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次,这件事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多年后,在修复治理过程中,造成次生危害,对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健康造成影响。基于这两点,中国绿发会作为法律赋予权力的组织,决定提起诉讼,将事件引入法律途径,得到公平的解决。

记者:当时有没有想到会是败诉的结果?

周晋峰:因为事实清楚,污染者确定,污染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修复,所以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

记者: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你怎么看?

周晋峰: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必须予以纠正。

记者:如果二审胜诉,募集的受理费怎么用?

周晋峰:筹集的钱将用于其他环境公益诉讼,但也仅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这点我们在募捐文案里已经说明,也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记者:“常州毒地”案一审败诉有没有打击你的信心?

周晋峰:没有。环境公益诉讼毕竟是新生事物,遭受挫折可以理解。我们会继续上诉,追求环境领域的公平正义。虽然这个案子成为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第一起败诉案件,但这遏止不住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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