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审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危险废物,严禁交由无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三、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定期将经营情况报送各级环保部门。
四、各设区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在2017年底前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求”的要求,加快填平补齐危险废物和污泥等一般固废处置能力缺口,尽可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量,从而降低环境风险。五、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职,落实危险废物源头管理,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监管,持续加大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力度。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跨省转移联单,核实汇总实际转移情况并报我厅。
本通知自2017年2月24日起实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