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对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的要求,经过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吕梁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到0.9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00元/吨调整到1.40元/吨。新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输企业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6]922号)、《关于加强省内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16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3月16日起,吕梁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降低为3.0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