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河北省盐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最后到案的两名被告人刁厚华、刘兴文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刁厚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刘兴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6月2日,盐山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边务乡一处地沟内发现50个“神秘”大桶,不明液体从桶内流淌出来,气味刺鼻。该县环保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经初步检测,认定桶内不明废弃物疑似危险废物,于是将案件线索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盐山县检察院获知案件信息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展,督导侦查机关立案,派出公诉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同时指导环保技术人员对现场不明废弃物及泄漏物质进行取样,送至测试中心进行检测鉴定。该院干警还联系有处理资质的定州市一家危险废物治理公司对现场工业废料及倾倒物进行处理。
经过摸排分析,公安机关将组织运输倾倒废物的周某、张某等人先后抓获。这起污染环境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干警通过多次讯问,查出系刁厚华、刘兴文委托张某等人处置工业废料的案件事实,于是对刁厚华、刘兴文进行了追诉,并要求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8日,二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刁厚华帮助生产厂家非法处置工业废料,经刘兴文介绍,联系张某帮助其存放或处置装有工业废料的大桶。三人于2015年5月31日夜间将50多桶工业废料运至张某所在的海兴县褚村店子村厂院内进行存放,后因被群众发现,张某于2016年6月1日晚,伙同刁厚华、刘兴文等人,雇用周某驾车将装有23吨工业废料的50个大桶运至盐山县边务乡某村,将部分工业废料倾倒在地沟内。经鉴定,确认现场被非法处置的工业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