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5月18日公布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适用范围,取消了30日复查期限的规定,得到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广泛认可。
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究竟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还有哪些方面没有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曹晓凡,他结合基层环境执法实务,谈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曹晓凡首先特别认可取消30日复查期限的规定,他说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一家企业有符合按日计罚的违法情形后,以前30天之内必须要来复查,现在如果1个月不来复查企业会很惦记,3个月不来复查企业会很紧张,一年不来复查企业可能会惴惴不安,因为一旦这时候环保部门复查发现其之前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等待企业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相信不会有企业敢这样铤而走险。“这既是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也是解决基层环境监管执法人手紧缺的一个好办法。”
采访中,曹晓凡也谈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
“未批先建”应纳入按日连续处罚
曹晓凡告诉记者,目前基层有大量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除了对这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或在处罚决定书送达6个月后(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将申请时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并没有更有效的法律手段。
对于实际执法中用行政拘留手段处罚未批先建(含已投产)企业,曹晓凡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大量的案例表明,即便是将企业负责人等行政拘留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旧并未得到及时制止,“过两天人又被放出来了,环保部门怎么办?环境执法威慑力何在?”
其次对未批先建(含已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是困难重重。
事实上,据曹晓凡了解,很多基层法院根本不会受理;有些虽然受理了,但是裁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这样一来案件基本又回到了环保部门,而环保部门根本没有能力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前浙江临海的环保部门就曾反映当地法院推行裁执分离,即罚款由法院负责追缴,但行为罚的强制执行由环保部门自行执行,事实上环保部门根本无力执行。
因此曹晓凡特别建议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的种类,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其实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的种类,地方已有实践,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就有相关规定。
此外,正在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也拟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未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将被按日计罚。
建议二
规定只限于实施排污许可制的企业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为落实这一方案,环境保护部随后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目前这项工作正在部分省市、部分行业试点。
在曹晓凡看来,虽然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但这毕竟只是个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况且,当前这项工作正在一些省份试点,按照要求到2020年全国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虽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但是如果现在将其纳入“按日计罚”的种类是否还是有所超前了呢?
另外,从基层执法层面来说,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这期间复查发现企业还没有排污许可证的话,是不是应该按日计罚,还是应该明确正在申请中的企业排除在外。
再有,如果规定的话,曹晓凡认为应该增加限定条件,理由是目前国家只在部分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未纳入试点的行业,无排污许可证的今后要不要按日计罚。
曹晓凡建议具体可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这样表述更准确,也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相一致。
建议三
建议删除一些法律条文
2016年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例中,“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形的仅占1%,曹晓凡说,这足以说明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执法中几乎用不到,不如直接删去。
另外,更主要的是,曹晓凡认为执法中发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般都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了,如果再规定拒不改正将被按日计罚是否还有必要。
再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曹晓凡认为通过渗坑的这个还是不好认定。因为有些执法人员反映执法中发现企业利用渗坑偷排,责令改正后,企业整改的周期可能20天、40天都搞不定,如果这期间再次复查时发现渗坑还在,应不应该按日计罚呢?
另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因为实际执法中案例也非常稀少,曹晓凡也建议删去。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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