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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数据造假问题尤为关注 环保部直披污染企业“花式造假”

日期:2017-07-12    来源:法制周末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7/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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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数据造假 数据造假 环境监测

  “政绩不够,数字来凑”“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级哄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这一条条顺口溜都是对于统计数据“失真”的不满,作为反映国情国力的信息载体,一旦失了真,就难以实现其风向标的意义。
 
  面对近年来屡屡曝光的统计数据“掺水”、造假等现象,国家对于统计制度的管理再度升级。6月1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有丰表示,《条例》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和有力补充,能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背景:
 
  统计数据造假严重
 
  今年年初,在各省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辽宁省的政府工作报告一经作出,瞬间就炸开了锅,只因辽宁“首次公开确认存在经济数据造假”。
 
  “辽宁省所辖市、县财政普遍存在数据造假行为,且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手段多样等特点,虚增金额和比例从2011年至2014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在报告中援引了国家审计署2016年的一份文件,证实了“经济数据弄虚作假”。
 
  早在2014年7月,中央巡视组首次对辽宁进行巡视后便指出,辽宁经济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近两年后,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再次指出,“一个时期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
 
  统计数据造假并非个案。近年来,各地数据造假的现象屡屡被曝光。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等,这是2015年2月湖南省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
 
  上个月中旬,根据中央巡视组公布的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吉林、内蒙古两省区均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
 
  6月23日,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
 
  数据造假并不仅限于经济方面,其他部门的数据造假问题也屡被提及,其中,环保数据造假问题尤为引发关注。
 
  2016年7月,环保部就公布了8起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今年4月,环保部更是发布了对京津冀等28个城市的督查通报,直指“花式造假”问题,点明数起在监控设备和监测数据上动手脚的行为。
 
  “我们顶着面子上难看的压力,认真地挤压水分。”在坦诚辽宁2016年包括GDP在内的多项指标未能完成后,陈求发将导致数据含水分的原因归咎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辽宁一地方官员就曾表示,“上级下多少指标就能完成多少指标,并且下什么指标都绝对能完成”。尽管深知“注水”的危害,但面对上级的考核、同级的竞争和自身升迁的压力,最终容忍或默许弄虚作假。
 
  除了地方,国家机关也未能幸免。
 
  2016年1月31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向国家统计局反馈巡视情况时,就曾指出,有的领导干部以“数”谋私。而5天前,时任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中纪委通报接受组织调查。
 
  正是面对着统计数据造假的严峻态势,国家频频出手并不断加砝。
 
  2016年10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提出要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等要求。
 
  当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人民日报》发文,承认“一些地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时有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不久后,他再次表态,2017年,中国将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4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正式成立,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此后,四川、湖北等各地统计执法局也陆续整合成立。
 
  面对“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数字捆绑于地方官员政绩的情况,《条例》在统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局对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毛有丰指出,《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统计调查的权威性,进一步完善了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健全了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新规:
 
  加重违法责任
 
  从被曝光的统计数据造假案例来看,其造假手段称得上“花式”二字。
 
  2016年3月,监察部通报了河北、山西、安徽、河南、贵州五省的5起地方统计违纪典型问题,有的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有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相关地方政府和统计等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监管缺位,有的甚至强令、授意或直接参与统计数字造假,造假方式繁多。
 
  在河北省卢龙县,2014年至2015年5月间,卢龙县虚报联网直报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4亿元,虚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投资9.3亿元,该县统计局不仅履职不力,县经济开发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税局及有关乡镇部分工作人员还授意或配合造假。
 
  相较于巨大的掺水数据和多样的造假手段,因统计违法被追责的人员则似乎仅仅是冰山一角。
 
  据宁吉喆介绍,2016年,国家统计局直接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15个,每个案件处理人数在10人以上,直接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件27件。
 
  此次《条例》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不仅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更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还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毛有丰指出,《条例》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条例》还在统计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责任”专章细化了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要求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三种失察行为,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还加大对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责任追究;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并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强化监督问责,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撰文指出,《条例》增强了统计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对统计权力的有力约束,能够极大地提高领导干部失察和实施行政干预追责的可操作性,真正将领导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责任落到实处。
 
  未来:
 
  提高统计质量
 
  除了统计数据造假的问题,数据“打架”的问题也不是新鲜事。
 
  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74.4万亿元。而这个数据与各省市发布的数据汇总结果相差了2.8万亿元。
 
  去年年底,宁吉喆在发表的文章中指出,除了统计调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实践中存在的报表重复、数据打架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需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实施的法律规定。
 
  此次《条例》针对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毛有丰和杨伟东均指出,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是《条例》的重点,其规定能尽可能地减少调查,缩小发放调查表的范围,可以有效消除统计调查中的重复矛盾,能够使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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