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大庆市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40元/立方米。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立方米。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大庆市现行居民污水处理费已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至国家规定的标准0.95元/立方米,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仍执行1.20元/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0.20元/立方米的价差。因此,大庆市做出了本次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决定。由于此次价格调整幅度较小,每吨水增加费用0.2元,对一般工商业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