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10月31日,泰安市将在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大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禁燃区内发现销售、燃用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视情节轻重或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市界定高污染燃料,含散煤、木炭、秸秆等
近日,泰安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泰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行动。
目前,泰安市已进入秋冬季节。从近期检查看,禁燃区内居民冬季取暖堆存散煤、餐饮地锅、木炭烧烤、果木烤鸭店、穿心壶、流动摊贩等普遍存在高污染燃料燃用现象,造成环境空气质量出现明显下降,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目标的实现。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显示,造成泰安市PM2.5及冬季PM10污染的主要贡献源类都是煤烟尘,而城区居民、商户大量燃煤(含生物质) 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对此泰安市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市区内西至新104 国道、南至泰新高速、东至博阳路、北至环山路区域,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全境。
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石焦油、油页岩、原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煤焦油。
不按规定拆除不达标锅炉,最高可罚20万元
《通知》要求,即日起至10月31日,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入社区、村民居委会进行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禁燃区内发现销售、燃用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督查组将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禁燃工作纳入重点督察事项,市蓝天工程指挥部也将不定期抽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燃用问题突出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