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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放烟花,风俗和环保如何调适?

日期:2017-10-25    来源:新浪司法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0/2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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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 大气环保 烟花

   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办通过北京法学会征求《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专家意见。本活动通过立法研讨会的形式进行,北京市法学会党委书记韩耕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处和综合处负责人出席了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市科技法研究会承办,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召开,北京市科技法研究会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主持了会议,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王秀海主任也做了精彩致辞。本研讨会作为立法论证会,与会专家根据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看法和建议。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周雷律师作为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会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北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修正案(草案)》已经早在2017年7月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后,并于同年9月21日提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大为此又开展了征求专家意见程序,力争在2017年底或者2018年初出台正式立法修正案。该草案围绕以下内容成为研讨的重点,草案规定,五环路以内区域由“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区域”,并要求区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特定区域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同时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24小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北京有关烟花爆竹立法过程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当时规定北京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2005年9月9日,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原有的禁放政策作了调整改为局部地区限制燃放。为了与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一上位法相协调,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根据国务院条例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一致性修改。随着环保压力加大,烟花爆竹燃放作为对春节期间和全年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较大的因素,因燃放引发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提出本修正案(草案)
 
  二、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和区”。
 
  在第七条中增加第二款:“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污染红色或橙色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内不按照燃放时间燃放的;(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三、专家学者对修正案(草案)的论证观点摘要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焦志勇教授认为:1、注意与上位法的结合,应该有“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的表述。2、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全北京已经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了,在本法的题目上应集中于燃放。3、应建立烟花爆竹的回收机制,对于零售商回收的制度化。4、注重交通安全,增加燃放的地点要规定,增加不得在道路和人行横道上禁止燃放的条文。5、要在信息共享的表述后加上京津冀跨区域的联合执法的内容。7、有关十四周岁的规定。新的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降到8周岁,本规定是否也应降低年龄。8、有关罚则不要一刀切,同时,对于单位燃放为啥不作为被处罚的主体,也就是单位违法的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9、第四个部分需要增加的,在十六条增加一款,专库储存,定量存放,专人和专用消防器材。10、另外考虑社会治安与反恐问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载客公共交通工具。
 
  国家行政学院魏宏教授:1、本草案的第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语言表述是否要调整得更精确。2、谁来监管的问题,是否把环境保护部门加上。3、是否是完全能禁止的住。堵和疏的问题,五环内的不让,那到哪里放呢?4、有关处罚的档的问题,是否提高罚款金额到1000元,加大违法成本。
 
  北京行政学院鄂振辉教授:有关烟花爆竹我在1993年曾经做过案例教学,1993是全面的禁放,但是实际上禁不住,在2005年由禁止改为限制。但是这次又从限制改为禁止。那个时候搞过立法听证会。需要数据的支撑,改回去需要给大家信服的理由,要需要理念上的宣传。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瑞萍教授:1、第一条,建议加强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的保护。2、农历除夕到正月初一。初二到十五的时间限制。这个时间限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讨论空间。3、关重污染的问题,在重污染燃放的特别恶劣的应该加大处罚,而不是同与其他的处罚等同和并列。4、草案规定的处罚,程度太轻加大处罚力度。
 
  北京工商大学吕来明教授:1、我重点谈一下以五环为界的问题,车辆限行可以按照五环,但是烟花爆竹不可以按照道路。2、这个草案关注的不仅是安全问题而且更是环保问题。3、政府节日庆典燃放和老百姓之间节日燃放的一视同仁问题。4、五环内外的燃放时间要统一。6、有关燃放的品种规定得要细化一些。
 
  社科院法学所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教授:1、建议标题调整为燃放。2、第五条奖励的范围扩大到燃放举报者,奖励太过于概括,是物质还是精神的,额度是多少,应该有配套规定。3、第十二条,民间习俗和现实要求的冲突,立法要慎重。4、提高烟花爆竹的成本例如重税。5、可替代电子产品形式的烟花爆竹。6、宣传方面加强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刘承韪:1、民俗文化的变迁,良俗的概念也在变迁,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发生变化。2、对于绝对禁止的品种要有具体的规则。3、经营的安全和燃放的安全要同等重视,经营的安全关乎公共安全,燃放的安全关乎环境。4、销售的网点的设立原则,类比燃放的原则。5、罚则比国务院条例简单和粗放,应该更加细化。
 
  国家法官学院王锐 副教授:由于我个人从事司法审判研究,对于烟花爆竹有实际的司法案例上的感受。我坚决支持烟花爆竹在北京五环内禁放。理由是:1、主要是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安全事故的问题,人身损害很多很常见。2、引导绿色消费。3、对于修正案,有关标题的问题太大的问题,需要精准一点。4、有关个别词语表述,同一条用了近义词配送和运输的,立法语言要提升。
 
  首都经贸大学谢海霞教授做了总结发言。北京法学会信息中心副主任白贵秀进行了总体点评。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法规处处长王爱声和综合处处长赵家如解读了此次立法修正案的论证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最后北京法学会书记、专职副会长韩耕做最后的总结发言。
 
  四、周雷律师认为此修正案应彰显善良风俗与环保诉求的有效协调
 
  对于这次修正案的理解:《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自2005年12月1日已经实施接近12年了,也正是这十多年北京乃至全国都进入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北京来说不仅城市扩围而且大量人口涌入,而且所处的京津冀地区工业和人口都迅猛发展,区域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不堪重负。从修改意见稿的精神来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主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符合当前对于环境保护的紧迫局面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对于《规定》的修正案草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兼顾与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措施的衔接。
 
  首先,北京市的行政区划已经于2015年底完成撤县设区,其次,在第七条中增加第二款:“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从重安全到安全与环保并重。
 
  禁止燃放本意是考虑安全问题,这次修改则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例如: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污染红色或橙色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内不按照燃放时间燃放的;
 
  3、限制燃放区域扩大和允许燃放时间收紧。
 
  例如扩大了区域范围: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周雷律师认为,本修正案的核心要处理好调整善良风俗与环境的关系。
 
  首先,要突出法律的示范和鼓励功能,疏导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思路上来。法律有禁止功能同时也有引导、示范和鼓励功能,例如可以专节规定鼓励高科技手段开发火药类烟花爆竹的替代品。
 
  其次,要与民法和行政监管责任的衔接,体现警示和教育功能,避免采取刑罚手段处理民俗问题。
 
  再次,体现北京居民居住区域平等的价值观,不宜按照五环路划界。因为烟花爆竹的污染是通过空气流动的,绝对的物理概念是不明显的,五环外的燃放的污染也会迅速波及到五环内,并且五环外的社区大型化趋势明显,人员居住集中,也一样存在安全隐患。
 
  最后,在处罚方面,绑定烟花爆竹的燃放量,来决定处罚的程度,体现事实上的处罚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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