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
北京市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快绿色发展,高质量、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
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评估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目标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价各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中期评估主要评估各区五年规划期中期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督促各区加快推进五年规划期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五年规划期中期开展1次。目标考核主要考查各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年度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价各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区绿色发展指数。
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中期评估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中期评估(以下简称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期评估对照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原则上基于五年规划期前两年数据,主要评估五年规划期中期各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研判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下一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为完成五年规划期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独立评估,相关成果纳入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中期评估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第三年的9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中期评估牵头部门反馈至各区。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按照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制订,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区。
第十六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
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8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七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本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制订评价考核工作细则,研究相关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