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根据《
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和我省实际,按照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大、中规模的在产企业,以及纳入《吉林省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吉林省重
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企业中进行筛选的原则,我厅确定了第一批86家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将《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快制定并发布市(州)、县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为落实“土十条”和《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考省级筛选原则,综合考虑国家今后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必须要纳入市(州)和县市级重点监管名单,并公开发布。
二、签订政府与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根据《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督办工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
三、逐步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测要求。
自2018年起,各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时,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时衍明
联系电话:0431-89963085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