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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保税会不会加重山东企业的负担?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同志为您解读

日期:2018-01-04    来源:新锐大众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1/0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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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 山东

  自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开征环保税,居民个人需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会不会加重山东企业的负担?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1月2日,针对这些问题,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负责同志做出解答。
  
  “环保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费缴费人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此外,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山东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环境保护税法》列举了44种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目前山东大气污染物执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为: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
  
  现行收费标准是2015年省物价局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大量调研测算调整完善的,其中,重点监控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标准今年1月1日刚刚执行到位。这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我省环境治理目标、经济结构特点、治污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作出的,调整时间不长,符合我省环境治理的目标要求。因此,山东省决定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为1.2元。
 
  
  《环境保护税法》列举了65种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目前山东省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如下:
  
  1.常规排放源(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以下简称“5项主要重金属”)的收费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他水污染物为0.9元。
  
  2.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收费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5项主要重金属”为1.4元,其他污染物为0.9元。
  
  近年来,山东省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部分流域水质持续改善,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与年度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一些重点行业企业尚未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畜禽养殖量大面广、个别地区污染问题突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为此,结合山东省环境承载能力,适当调整了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将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5项主要重金属”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超标排放的“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同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将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目前有哪些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政策:
  
  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且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暂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环保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山东省按照“总体平移、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其中,对大气污染物,将原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费改税后对企业负担影响不大。对水污染物,综合考虑山东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税法》要求,较原排污收费标准相比,适当提高了适用税额,费改税后企业负担会有所上升。但鉴于山东省水污染物排污收费规模占比较小,适当提高税额不会大幅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将会有所减少。此外,由于税收刚性作用增强,征收机制更加完善,会有一些原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将被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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