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会上,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从不断完善磋商工作机制、率先出台办案指导意见、严格实施赔偿资金管理、持续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等方面介绍了山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初,国家指定山东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7个省份之一。为此,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山东省强化试点工作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将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件、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等3起案例作为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并坚持问题导向,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取得阶段性进展。
山东省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目前已启动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为全省全面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针对没有专门上位法依据、缺乏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的诉讼规则等问题,2017年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7〕40号),这是全国7个试点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为全省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指导。12月6日,由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提起赔偿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首例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0余万元。12月1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中经磋商未达成协议的两家公司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追偿金额达2.3亿元。
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2017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改革试点过程的这一系列创新性制度探索,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的试行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