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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2-14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2/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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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厦门 扬尘污染 空气质量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抓手,各级各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加快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各行业工地扬尘防治规范及标准,加强行业自查考评,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通过管控预防、集中整治等措施,将《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工地扬尘防治7个100%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责任分工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类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拆除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道路维护修缮、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市政提升等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并协调指导园林绿化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规划港区范围内港口码头工程和港区作业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地铁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市机场建设指挥部负责填海造地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土总、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储备用地和所属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力、电力管线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其他各类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查处工作及市管待建工地的扬尘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含拆除工地、待建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工地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查处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㈠强化制度保障。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1.制定标准,动态更新。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要制定各类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标准并实施动态更新,明确责任处室及责任人。
  
  2.建立台账,加强考评。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各自监管工程台账并开展自查考评,将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方案列为必查内容。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每月组织对监管工程进行扬尘防治工作进行考评,确保一个季度内可覆盖所有监管工程。各区政府对按规定无需设置监理单位的拆除等工程统一委托监理公司对该类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监理,并将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3.定期通报,主动抄告。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每月将工地扬尘自查考评情况、相关不良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每月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主动公开。城管执法部门按月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分类抄送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管理等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并由各主管部门主纳入各部门信用评价体系。
  
  ㈡加强项目管理。各建设(代建)单位是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工地扬尘防治监理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要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2.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承担工地(含拆除工程)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具体工作,结合工地项目特点,单独编制现场扬尘防治施工专项方案,明确具体防治措施,制定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及经费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扬尘防治方案。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占道施工工地应新建交通疏解道路,做到“占一还一”,且新建的交通疏解道路应与占用道路建设标准一致,满足沥青摊铺条件的路段应加铺沥青,并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疏解道路路面整洁平顺、交通安全顺畅,做好道路保洁,避免产生道路扬尘污染。
  
  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或工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3.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㈢加强信用评价。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完善或协调省级部门完善相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将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系统。各区政府配合市直相关部门采集各区属工地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1.明确评价标准。制定各类工地(含拆除工地)扬尘防治信用评价标准或规范,细化并完善各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所对应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次,采集各类工地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纳入各部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进行管理。
  
  各部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应将以下几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并依次逐级提高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次:
  
  一是扬尘防治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发现的各类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
  
  二是城管执法部门对各类工地扬尘污染的查处记录;
  
  三是对经市环委办或市城管考评办查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没有按市环委办下达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或在市城管考评办组织工地扬尘考评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四是对市环委办或市城管考评办考评通报,并经“回头看”发现整改仍不到位的问题。
  
  2.纳入省级信用评价。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应将我市范围内采集到的涉及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省级信用评价系统或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
  
  3.完善“黑名单”制度。市建设局牵头完善《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将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不良行为记录增设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细化并明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
  
  ㈣加强招标管理。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中。
  
  由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标准”,并用于市、区两级所有应招投标的工程。对因使用省级招标范本在招投标过程中暂无法应用市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标准”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范围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应用标准”对应的投标人信用条件。
  
  ㈤强化资金保障。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或规范,在征求重点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意见后,出台分行业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标准,该措施标准应足以落实围挡、覆盖、喷淋、硬化、净车上路等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市建设局造价管理站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标准及规范,测算扬尘防治措施费计算标准。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应根据相关部门测算的措施标准和造价标准,将落实各类扬尘防治措施需投入的相关设施及管理费用列入招标清单。
  
  市区发改部门要依据相关部门测定发布的各类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费取费标准在批复投资估(概)算时计列(或单列)扬尘污染整治工程估(概)算投资。已批或在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追加扬尘污染整治措施内容,经费按工程预、决算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储备地扬尘防治费用,纳入政府储备地管理费。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㈥加大执法力度。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及时抄告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管理等扬尘防治主管部门。
  
  ㈦加强扬尘考评。市城管综合考评办根据《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市容考评方案》、《厦门市扬尘防治工作考评实施方案》对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开展扬尘防治考评,通报考评成绩。
  
  1.强化考评措施。加强日常考核,加密暗访巡查随机抽查易扬尘点位的频次,提高暗访巡查考核成绩占比;督促自查自评,重点加强对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自查考评资料(含考评计划、考评情况通报、成绩通报、工作进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审核评价,要求各项资料齐整、规范;加强重点事件跟踪督办,市城管综合考评办巡查发现突出问题、市环委办提升空气质量督查通报问题、厦门蓝微信群反映的重点问题等作为重点事件跟踪督办,将反馈整改情况作为评分依据;开展专项考评,对未纳入考评范围的项目进行专项考评,扩大考评覆盖面。
  
  2.强化考评应用。扬尘防治考评成绩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区、各相关市直部门、各相关企业等,同时定期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等媒体公布扬尘防治考评成绩,并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内容。
  
  扬尘防治考评成绩排名最后一位的市直部门要在市政府环境空气质量月分析会上说明原因,报告整改情况。
  
  各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应将扬尘考评成绩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环委办加强巡查、通报,约谈对通报问题拒不整改的相关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并将扬尘防治考评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及厦门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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