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河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将2016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表1 2016年河北省(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注:本表中各市按照绿色发展指数值从大到小排序。若存在并列情况,则下一个地区排序向后递延。
表2 2016年河北省直管县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注:定州市和辛集市作为省直管县,不与其他设区市进行比较,单独排序。
表3 2016年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河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9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8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自然岸线保有率7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三、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四、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省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的公众满意程度。
五、本公报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