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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使命,就是要整合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关于排污许可的改革方案指出,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将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最终建立起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事实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几项制度,也大多处在改革阶段,除了自身的改革任务,也都面临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排污许可作为核心制度,在这场1+n 的改革里,必须首先落实了理顺了,才能搭起精简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框架。
如何理顺排污许可与各项制度的关系?改革与改革的碰撞又会产生怎样的效应?
有些思路已经清晰,有些还需探索;有些因为事权在一个部门,衔接起来有天然的优势,有些还须与其他不同部门及地方政府协调,改革之路任重道远。
我们梳理了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几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未必准确全面,与读者共同探讨。
1.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
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一个依据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2. 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环评文件的主要要求,要纳入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建设项目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3. 与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重点在数据共享
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就是共享的污染排放数据
4. 与环境风险管理的关系
环境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是防止超许可排污的重要手段
特殊时期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1.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
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一个依据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须协调政府目标责任、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利益等的关系,达到环境、经济、技术的统一可行,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某种程度上,排污许可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主要看这组关系处理得如何。
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多年来,对减少污染排放,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然而,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排放总量指标、核算考核总量减排,涉及排污单位的范围比较小,排污总量基数不清,也缺乏相应监控,对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的作用有限。
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的思路已经成熟,排污许可将作为落实排污单位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协同改革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落实总量指标?
排污许可改革,将有望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让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管理模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这一区域固定源的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如何确定?
环保部门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评确定的排放量严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根据环评的要求来。
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企业依证排污。
一句话,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就是从严。
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取舍还是协同?
以前,对排污单位排污管控主要通过排放浓度管控,也就检查是否达标排放。改革后,对排污单位排污的管控,既要看排放标准,也要看总量控制指标,超标和超总量都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