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环保厅转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2018〕245号
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
农村环境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研究通知有关要求,切实组织做好辖区内2018年度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申报工作。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
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要求,中央财政年度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以中央储备库为基础,主要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或入库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请各市环保部门(含雄安新区,下同)主要负责同志务必高度重视,尽快明确项目库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单位,确定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抓紧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和入库项目质量,顺利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竞争性评审,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二、以往年度环境保护部主要针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系统地开展了项目库申报工作。自2018年起,项目库建设要求已正式扩展到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本次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在申报程序上,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基本一致。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水污染防治项目申报经验和不足,应用于此次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申报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对口上报原则,加强各业务科(处)室的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地项目储备和方案编制、专家审核、材料报送工作。项目和实施方案编报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科(处)室沟通,上级环保部门业务科(处)室应及时对下予以指导并筛选项目。
三、各市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安排好时间节点,于4月22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入库申请和有关文件,统一报至省环境保护厅(一式3份),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按照厅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规定,其中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文件报厅大气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文件报厅土壤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入库文件报厅水处,由其对材料审核把关后,送厅规财处汇总。项目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表格信息不全的不予上报;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文件包括:
1.以市为单位编制的总体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参考大纲》见附件);
2.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关于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3.项目清单(见附件,表格格式不得修改);
4.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立项文件、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文件包括:
1.项目清单(见附件,表格格式不得修改);
2.土壤调查报告和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治理类项目),或项目建设方案(能力建设类项目);
3.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立项文件、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入库文件包括:
1.以县为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参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参考大纲》,见附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3.项目清单(见附件,表格格式不得修改);
4.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县政府出具的后期运维保障证明、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重点整治区域内的村庄;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冀环农〔2016〕260号),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原则上只支持连片整治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冀财建〔2017〕327号”文件,已提前下达2018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县,需按上述要求报送资金项目入库文件(申请资金可高于提前下达资金),并参加项目审查,否则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已下达资金进行调整。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李巍
联系电话:0311-87908883(传真)
电子邮箱:yoyer@qq.com
联系人:大气环境管理处郭志中
联系电话:0311-87803251
电子邮箱:hbsdqb@126.com
联系人:水环境管理处杨国翠
联系电话:0311-87803258
电子邮箱:hbssc2013@163.com
联系人:土壤环境管理处钮瑾
联系电话:0311-87908505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