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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附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分工表)

日期:2018-04-1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4/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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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 山西

  近日,国际能源网获悉,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提出通过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强化面源污染防控、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等措施实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省定目标确定,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45微克/立方米等目标。
 
  原文如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
 
  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省定目标确定,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45微克/立方米。城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晋城市市区目标执行。
 
  二、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深化治污减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时段管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科学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2018年4月底前,发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0年)》有关要求,出台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行动计划,全面统筹推进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市区、县城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市住建局负责推进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工作,指导各县(市)集中供热工作。市农委负责推进全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2018年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要达到100%(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2%以上)、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委〕
 
  市区建成区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由市住建局进行排查并实施集中供热,暂时无法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按辖区分别由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其他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入户排查,明确改造区域(村)、改造数量(户)和改造方式。2018年4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制定改造计划,10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农委〕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化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利用工业余热供暖的企业,5月底前要退出居民供暖;属于工业余热利用供暖的企业,经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2.做好热源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县(市、区)实施清洁取暖工程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市住建局要加快开发阳城国际(大唐)发电、国投晋城热电等大型清洁热源供暖潜力,加快集中供热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富余供热能力向市区及沿线乡镇进行辐射延伸;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市经信委要协调电力企业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保障电力供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国资)委、国网晋城供电公司〕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在市区建成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和清洁燃煤供暖外的任何耗煤项目,其他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2018年5月底前,市发改委要制定2018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技术改造、发展新能源等方式实现消费总量负增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4.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在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基础上,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市、县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及其他区域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2019年9月底前达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5.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市区建成区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淘汰;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6.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城区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及泽州县南村镇、金村镇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煤区,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鼓励高平、阳城、陵川、沁水在主城区划定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7.加强煤质管控。充分发挥我市优质无烟煤资源优势,严格落实《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辖区煤制品加工企业的管控,对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列为“散乱污”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煤炭部门加强优质煤炭的协调与供应,为群众提供优质煤炭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清洁能源;加强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管控,禁止销售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质监部门加强对洗煤厂、型煤厂等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劣质煤(煤制品)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业务资质,严控劣质煤进入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进一步强化禁煤联合执法,加大禁煤区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散煤治理检查力度,严查向“禁煤区”等管控区域内拉运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8.优化企业布局。对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逐步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倒逼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铸造、化工、建材等企业整体向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市区工业围城问题。〔责任单位: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市经信(国资)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240万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强化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职责,持续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12.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铸造、陶瓷、砖瓦等其他行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修订、修改后规定时间或公告时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未完成改造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4.开展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煤化工企业要进一步对造气吹风气、尿素造粒尾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等进行治理。2018年10月底前,钢铁、煤化工和市区供热企业完成烟气脱白深度治理工程,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排放;焦化行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工业企业要加强氨排放源控制,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5.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5月底前,完成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全市VOCs排放单位名录。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按照《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逐步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16.全面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2017年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2018年4月底前,火电、钢铁、铸造、建材、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应全部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在属地环保部门备案。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应做到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17.加快推进储煤场改造。全市所有煤场未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完成全封闭改造的,一律实施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四)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18.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定期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
 
  19.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0.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市环保、公安交警、交通、住建、公路、园林等部门及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应积极配合,在市区主要进口及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并与国家、省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
 
  21.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22.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及绕行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2018年4月底前,发布市区西北环路、中原街及白水街重、中型货车禁行通告,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全面禁止各类重、中型货车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2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加强市区拥堵路段、敏感区域及长晋高速东出入口排查分析,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怠速运行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长晋高速公路公司〕
 
  24.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11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各自分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协助环保部门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联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水务局〕
 
  26.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的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7.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公建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
 
  28.加强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全面开展市区建成区及周边破损道路排查,对扬尘污染严重的破损道路实施彻底修补修复。出台绕城公路、市区主干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方案,加大机械化清扫、冲洗设备投入,全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责任单位: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市公路局〕
 
  严控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线路和时段行驶,指定场所倾倒。对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等不符合渣土运输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自2018年9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全面使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火电、钢铁、化工、煤炭、建材等行业)加快发展全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29.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放和裸露地面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实施裸露地面扬尘整治。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爱卫办)、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31.强化禁燃禁放管控。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面落实禁放限放要求。市区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全面落实建成区禁烧要求。市区及县城建成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六)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32.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源控制。根据夏季臭氧污染形势,适时启动针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有机物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住建局〕
 
  33.实施采暖季错峰调控。按照国家、省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要求,继续对全市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医药等行业及土石方、拆迁作业实施管控,对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采暖季一律错峰停产。
 
  钢铁行业:限产50%,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全部实施停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焦化企业:限产50%,2018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限产30%。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实施停产。
 
  医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施工作业: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对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合理安排运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34.严格落实错峰调控要求。
 
  2018年7月底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9月底前,市经信、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公示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采暖季期间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建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重点工程或环保设施运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制定细化执行方案,明确核定及监管标准,由项目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信委、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35.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采取可执行、可操作的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2018年7月底前,将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8月底前,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修订《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强化科学支撑
 
  3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跟踪研究。6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开展地理、气象因素对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评估及对策研究;开展市区建成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VOCs排放基础研究和监测体系建设,精准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7.开展市区通风廊道研究。在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结合气象部门专家意见,加强对城市通风廊道的研究,利用城市大型空旷地带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空气流通和污染扩散能力。〔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气象局〕
 
  38.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9.建立热点网格监管体系。按照环保部《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县、乡三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体系,设置市、县、乡三级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和热点网格监管办公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督促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直部门工作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取缔、燃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清洁取暖工作,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清洁取暖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国资)委负责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各县(市、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协调指导“煤改电”工程,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及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的治理,指导各县(市、区)错峰运输工作;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协调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清洁取暖优质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重、中型柴油车辆禁、限行管控,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信息发布。
 
  (三)强化工作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4月底前,将联络人员信息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从5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电子版发至jinchengdqz@163.com。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格考核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实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各县(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之中,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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