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获悉,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主要目标,2018年全市PM2.5浓度同比改善5%,力争改善8%,PM10浓度同比改善12%左右,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全市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吨/月•
平方公里以下;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监管,严格督导考核,围绕任务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在牵头、配合、协调、调度、落实、考核各个环节,做到可量化、可统计、可调度、可问责。原文如下:
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围绕“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大力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源头防治、综合施治、精准控制,优化经济、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省阶段性目标要求。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基础上,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2018年,全市PM2. 5浓度同比改善5%,力争改善8%,PM10浓度同比改善12%左右,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全市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环境空气质量向全省中游和省内7个传输通道城市前位迈进。
二、主要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
1. 建立健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机制。继续将控煤工作列入全市协同发展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年底对各县(市、区)煤炭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分解细化2018年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完成控煤任务。继续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凡新上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煤炭消费量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节能评估审查需提报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继续建立煤炭总量控制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煤炭消费数据部门会商制度,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量进行月调度、季分析,及时发布预测预警;建立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统计局、市环保局配合)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确保年度增幅在2. 5%左右。(市发改委负责)
2. 开展燃煤锅炉清查治理。参照环保部、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全面排查生活源锅炉和工业源锅炉,查清锅炉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情况,分类建立锅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3. 对保留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从严原则执行。(市环保局负责)
4. 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5. 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
6. 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煤推广市场化机制,继续完善和实施补贴政策,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炭物流园和配送中心三位一体的洁净煤体系建设,提升煤炭经营场所环保标准,做好洁净煤生产供应保障。继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执法活动,实行“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三级煤质检测机制,杜绝劣质散煤流入。2018年,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推广洁净型煤50万吨,推广5万台环保炉具。(市商务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7.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调整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下同)禁燃区范围,实施分类管理。现有禁燃区东界扩大到减河以东。各县(市、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8. 严控禁燃区燃煤取暖。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流通和使用。(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 加快推进发展热电联产,统筹大型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为终端用户用能用热提供可靠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再批准立项建设额定蒸发量35吨/小时及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油渣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市发改委负责)
10.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设施,提高气源应急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积极争取上级天然气供应气源指标,优先用于清洁取暖替代,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11. 加强工业窑炉监管。在前期综合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有工业窑炉,建立各类燃煤、燃气、电窑炉清单,查清基本信息、排污现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年底前完成淘汰替代;达不到最新排放控制政策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规范且不在淘汰范围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12. 研究制定中心城区产业负面清单。明确中心城区产业负面清单,制定商混企业、堆场料厂、物流园区(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的除外)、碳素企业、化工企业三年退出建成区计划,并推进落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重点污染源监管。
13. 推进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市环保局负责)
14. 加强重点排放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管。排气筒高度45米以上的高架源和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全面规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全面实现自动监控。依法从严查处超标排放企业,超标排放企业当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特殊时段,组织重点骨干企业限产,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市环保局负责)
15. 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加快推进玻璃钢、小铸造、小家具等产业集群搬迁升级。列入计划整合搬迁的,依法依规实施整合升级,严禁无装备技术和规模升级的物理搬迁。(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扬尘治理加严管控要求,提高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16. 深化道路扬尘防治。推进道路湿式机扫、洒水保洁措施,将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道路保洁范围,扩大至城区周边道路及城乡接合部、国省道、乡镇驻地;对尘土污染和破损路面及时清理保洁和修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部门负责)
17. 开展道路积尘负荷监测。以城市主次干道、国省道、城乡接合部、乡镇驻地为重点,推进道路积尘量化管理,定期考核通报。(市大气办负责)
18. 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各类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所有正在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楼内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清运专用通道,每一层施工完毕,彻底清除楼层内扬尘源,严控高空飘尘。清除楼层内扬尘源必须采取抑尘措施。各类建设工地、工程所有车辆进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管线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半幅作业,落实围挡、遮盖、喷淋要求。防风抑尘网定期冲洗更换。主管部门要将扬尘管控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
19. 全面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拆除作业采取封闭围挡、高压喷淋、洒水降尘、雾炮控尘等措施,湿法作业、分片拆除。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脚手架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市住建局负责)
20. 深化渣土运输管理。在全市逐步推广智能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套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渣土运输激励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违法行为多发的渣土运输企业撤销渣土运输许可;充分利用渣土运输许可信息,加强道路货运资格管理。渣土运输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律顶额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配合)
对带泥、带灰上路的渣土车、商混车、及其它临时物料运输辆,运输粉状物料不密闭、不覆盖的、沿路撒漏,一律顶额上限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区禁限行、高排放车污染控制、机动车检测、新车登记、在用车报废、超标车治理、油品等环节的协同管理。
21. 巩固和加强主城区禁限行措施。国IV以下未按要求加装颗粒物捕集器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市公安局负责)
22.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开展新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环保查验,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转入汽车管理,按照便民原则,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查车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记录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档案资料记录排放标准有异议或无记录的,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相关目录出具排放标准证明。加强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建立符合报废标准车辆的信息数据库。(市公安局负责)
23. 组织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与维护治理试点。按照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与维护(I/M)治理试点,促进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提高。选择、扶持部分汽车尾气检测企业、维修企业作为试点检测站(I站)和维修站(M站),推进维修信息和检测信息共联共享。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事业单位)、公交客运、营运汽车、城乡环卫车、市政工程车和其他高强度使用的社会保障用车清单,并率先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至其他社会车辆。(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4.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验机构。(市环保局负责)
25.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每季度组织开展加油站、油库车用汽柴油随机监督抽检,实现年度抽检全覆盖,严厉打击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一季度,以柴油为重点,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按照油品升级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依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无证经营加油站,一律予以关停。每季度对市售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26. 开展高排放车辆遥测监控。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柴油运输车监控,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加强尾气检测数据与遥感监测数据利用,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处罚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配合)
27. 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推进重点行业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管理的重要内容。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市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组织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车辆的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分别溯源注册登记信息、所属运输企业信息、排放检验机构信息;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统一组织处罚信息和溯源信息公开。(市公安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8.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中心城区、各县(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步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重点加强2016年4月1日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监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配合)
29. 推进中心城区车辆清洁化。以公交、邮政等行业为重点,不断提升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比例。自6月1日起,中心城区公交、邮政等行业新购置车辆应以新能源车为主。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重点领域VOCs治理。
30. 加大涉VOCs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治污设施建设标准。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玻璃钢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生产、储存、装卸环节排放。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产业特点,落实“一企一策”要求,加快推进治污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规范发布情况,适时推进VOCs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31. 加快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标准,深入推进全市4014家汽修企业整治。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或已安装处理设施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得从事喷漆作业。全面禁止露天喷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2. 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在2017年餐饮油烟治理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全市饮食服务业单位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3. 全面完成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在2017年城区加油站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改造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全市其余在营加油站全部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改造。鼓励采用先进的膜分离回收技术,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自行监测与监督性抽测,对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34. 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治理。生产工艺产尘或产生VOCs的排放点(装置)必须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和明显异味;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料场路面硬化,出口处配备清洗装置;含VOCs产品和原料存放、调和点(车间)配备保持密闭并配备收集系统。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市环保局负责)
(六)实施造林绿化行动。
35. 持续推进“绿满德州生态美市”三年造林行动。2018年全市完成造林20万亩。继续推动德州大运河生态林场建设,完成2000亩建设任务。提升通道绿化、美化、彩化水平,着重实施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推进铁路、公路、河流两侧裸露土地植树绿化。围绕提升基本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完善综合农田林网防护林体系。(市林业局负责)
(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6.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围绕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等领域,积极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青储氨化、养殖食用菌、秸秆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秸秆沼气、养殖场等秸秆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秸秆收集储运体系。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 5%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37. 探索推进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进一步查清全市化肥施用种类、数量、分布等信息。通过推广有机肥、专业配方肥、绿肥种植、改进肥料施用方式等综合措施,减少化肥施用总量,从源头上控制种植业氨排放。(市农业局负责)
38. 探索推进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进一步查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户类别、数量、分布等信息,9月底前,建立全市养殖业户明细台账、完善养殖业氨排放清单。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通过减少源头产量、强化过程控制、规范末端利用,科学合理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减少养殖业氨排放总量。(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39. 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建立目标责任制,重点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重污染天气应对。
40. 错峰生产调控。贯彻国家和省错峰生产部署,组织各县(市、区)制定合理的错峰生产方案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督导抽查力度,全面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2018年采暖季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不高于2017年错峰期排放水平。(市经信委负责,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41.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严格执行京津冀统一应急标准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和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应急预警。进一步修订完善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减排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应急效果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措施的削峰降频的作用。(市环保局负责)
(九)加强技术支撑。
42.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全市102个未布点的乡镇、街道全部建成投运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自2019年起,空气质量考核覆盖到乡镇一级。(市环保局负责)
43. 启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全面融合、业务灵活拓展、动态指挥调度、服务精准监管、智能辅助决策的目标,建设横向跨各部门、纵向覆盖市县乡的德州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设立市级生态环境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保证平台正常运转。(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44. 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和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按照上级部署,依托“一市一策”课题组的技术支持,在2017年完成首次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基础上,进行深入全面的更新调查,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政府成立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行动专班,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市攻坚行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市、区)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围绕任务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在牵头、配合、协调、调度、落实、考核各个环节,做到可量化、可统计、可调度、可问责。
(二)强化监测监管。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督促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各县(市、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监测报告审核。通过严管重罚,引导企业树立环保责任意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质控考核比对,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可靠。对其他排污单位,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对监督性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市环保局负责)
(三)严格督导考核。
加强督查督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全力做好上级督查、巡查交办问题整改。市政府三年作战行动专班对各项重点工作建立“大台帐、销号制”工作机制,对各责任部门和县(市、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不作为、不履职的责任部门和未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实行督查督办。
加强调度考核。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降尘强度、道路积尘负荷,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奖惩。每半月调度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严格实施问责。PM2. 5、PM10改善幅度连续2个月未达到改善目标的、降尘强度连续2个月未达到控制目标的、道路积尘负荷连续两个月无明显进展的、空气质量连续2个季度考核排名列全市末位的县(市、区),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问责。因部门牵头工作不力,导致多数县(市、区)工作进展缓慢、单项工作完成任务不足60%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