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
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3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云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第三产业、工程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一)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工程施工单位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规定的特征系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