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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发布

日期:2018-06-06    来源:长治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0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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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省 大气污染 计划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印发《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全市细颗粒物(PM2.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以及大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完成环保部、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同比下降7%。
 
  
 
  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2017年我市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也顺利完成了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但当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主城区:全市细颗粒物(PM2.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以及大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完成环保部、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同比下降7%。
 
  各县市区: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左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要达到38微克/立方米左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4%。(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具体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进一步完善2017年“二区五县”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及相关工作档案。2018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主城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其他区域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30%左右。县城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以集中供热为主、分散供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市热力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化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的企业进行排查,按照工业余热、余压供暖和非工业余压、余热供暖进行分类,报市经信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全市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市供电公司及相关燃气公司要与各县市区认真做好衔接。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时切实保障居民天然气供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主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2017年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区域严禁新建非区域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严禁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主城区内要确保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8年10月31日前,各县城在全面实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政府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供暖燃煤锅炉、茶炉及2017年清洁取暖实施范围内的经营性燃煤锅炉。在全市范围内淘汰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供热或生产用燃煤锅炉、茶浴炉和燃煤大灶。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在现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建设力度,将城市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煤区范围内的可以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煤炭及其制品的企业豁免清单,豁免清单中要明确该企业中煤炭及其制品的用途并公示,涉及煤炭运输的,要同步公开运输线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加强源头管控,全市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煤质管控水平,并加强优质煤炭的供应能力,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煤炭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洁净能源。积极开展煤炭抽检工作,确保优质煤炭供应。在主城区及各县城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长治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8.优化企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市经信委、市煤炭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电力、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于2018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10.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1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12.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要停产并实施改造,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改造和备案工作。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40%的炼焦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剩余炼焦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在2019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钢焦联合企业全面配套干熄焦装置,鼓励独立焦化企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市质监局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市工商局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10月31日前,全面淘汰97辆异地审验的黄标车,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12月31日前,环保、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分局)
 
  16.加强高排放柴油车污染治理。推进辖区内高排放重型柴油车加装颗粒物捕集装置(DPF),并接入环保部运营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7.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8.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1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为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要不定期开展车用尿素的抽检,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质量和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10月31日前,市环保局要划定并公布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21.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主城区建成区、县城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2.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23.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24.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和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
 
  ——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8年9月30日前,电力、钢铁、水泥、焦化、化工、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完成无组织治理工程,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未能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推进涉煤堆场无组织排放治理。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涉煤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对于尚未完成全封闭治理的要实施停产治理,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堆场全封闭改造;无法实施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在线监控平台。对已完成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在运输车辆入、出口处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环保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5.全面加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裸露地面开展全面排查,5月31日前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制定治理方案,采用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
 
  26.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主城区建成区及各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敏感区及严控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主城区和各县城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主城区和各县城内的餐饮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食药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7.强化臭氧高发时段污染源控制。
 
  ——开展VOCs排放基础研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5月31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2018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重点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食药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实行VOCs排放企业重点时段生产调控。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要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8.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石膏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平板玻璃行业在采暖季限产15%。
 
  钢铁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5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
 
  焦化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并完成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的,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传统湿法熄焦两项改造任务任一项未完成的,延长结焦时间48小时及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
 
  主城区内的铸造行业在采暖季一律停产。主城区外的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在采暖季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食药局、市环保局)
 
  对于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上报,经地方政府初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但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述除承担保民生任务企业外必须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路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内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积极调整产能、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在采暖季执行错峰运输,制定采暖季“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调控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备案;9月30日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分别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公示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9.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和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煤改电”工程,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运营车辆抛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煤炭生产、储存过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按照《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城市和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深化实施环保督察,开展市级环保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观站点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建设,为精准化执法奠定基础。主城区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精准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依托环保部驻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专家团队对我市重污染天气成因开展精细化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推进实施我市精准减排大数据管控云服务,实时收集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反映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精准控污,降低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定期开展源解析更新工作。
 
  (七)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八)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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