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
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提出,今年6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
雷霆2018”专项行动,对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和含重金属的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打击。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在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交出上述各类危险物质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上述物质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目前正在(曾经)从事、参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环保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处罚;涉嫌犯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保护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或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公布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电话。河北省公安厅:0311-66996618;各地公安机关:110举报电话;河北省检察院:0311-66873710;各地检察机关:12309举报电话;河北省环境保护厅:0311-12369;各地环保部门:12369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