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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发布

日期:2018-06-25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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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临汾市 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

  日前,国际节能环保网从临汾市环保局网站了解到,山西临汾印发了《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50%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全文如下: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市区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城市及县城区域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以“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2018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7个平川县(市、区)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山区县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国网临汾供电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与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认真做好衔接。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临汾供电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9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检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要将城市(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5%的民用散煤,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山西省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相关要求,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8.优化企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完成霍州煤电集团煤矸石热电厂3×1.2万KW发电机组淘汰任务和乡宁华鑫电冶有限公司2×2.5万KW发电机组永久性关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10.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1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2.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50%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7.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各(县、市)区要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要会同交警、住建、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临汾公路分局、市交警支队)
 
  19.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交警支队、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市直部门,侯马车务段、侯北工务段等铁路部门)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0.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PM10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当地政府同意并经市大气办批准后实施。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21.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1)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动力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3)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
 
  22.全面加强各类堆场扬尘整治和工业物料场扬尘及无组织排放治理。
 
  (1)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严格落实工业物料场扬尘及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要安装永久性防尘、抑尘、降尘环保设施(设备),物料区和生产区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情况。企业内部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区及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企业要对厂区周边道路扬尘控制实施分段包联,落实湿式机扫等防尘措施。对未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3.全面加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1)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落实禁烧禁放要求。严格执行《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3)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5.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源控制。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臭氧源解析工作,加强VOCs排放基础研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5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2018年下半年起,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6.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其中: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并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限产比例。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7.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30日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进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6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任务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责任人,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坚决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扣收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主要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展。更加注重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管控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满足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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