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从相关网站获悉,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巴彦淖尔市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根据三年计划,巴彦淖尔到2020年,实现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达到36.8ug/m3等考核要求。其中,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以上,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8%。
以下为全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巴政发〔2018〕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我市《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2018年—2020年)》及附表
2.《巴彦淖尔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及附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
(2018年—2020年)
巴彦淖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东接包头,西连阿拉善盟、乌海市,南隔黄河与鄂尔多斯市相望,北与蒙古国接壤。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PM2.5、PM10以及臭氧年均浓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报送大气污染防治
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在2020年力争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比例达到83.8%。为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订本规划。
一、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近年来,我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稳定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及细颗粒物(PM2.5)逐步下降,但仍高于国家标准;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浓度有上升趋势。2017年,我市PM10及PM2.5超标天数共42天,臭氧8小时超标天数15天。近3年,我市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和臭氧,其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逐年下降,臭氧污染天数呈上升趋势。
(二)面临的主要大气环境问题
我市属典型北方城市,全年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降水量小,蒸发量大,风大沙多,无霜期短,温差大,四季分明。从全年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可以看出,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污染程度相对较重的为一季度和四季度。主要原因:一是春冬季度处于采暖期,煤烟污染较重。二是春冬季节我市干旱少雨,风沙较大,并有沙尘暴天气影响,扬尘污染较为突出。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着力解决以PM2.5、PM10和臭氧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空气质量达标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我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任务措施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首要前提,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2.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针对影响我市空气质量达标的PM10、PM2.5和臭氧,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结合政策要求、减排潜力估算等,提出控制目标,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3.项目落地、责任落实。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量化各项污染物的防治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规划目标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下达的“十三五”及2017年各盟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要求,到2020年,巴彦淖尔市实现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达到36.8ug/m3等考核要求。
2018—2020 年巴彦淖尔市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天数比例 83.8% 83.8% 83.8%
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比例 18.0% 19.0% 2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自治区遏制产能过剩有关要求,严控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严格落实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接转移的产能外,不予审批或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2.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取缔方案和清单,依法实施取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产业。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路径,积极引进国家和自治区知名企业,在生活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重点领域实施深入合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继续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工作
1.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在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燃煤小锅炉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淘汰潜力,逐步淘汰城乡结合部、旗县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8—2020年共计划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20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推进火电企业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到2019年底,完成全市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现超低排放要求。(责任单位:磴口县人民政府)
3.推进企业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对未能达到国家新出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锅炉,要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2020年共计划完成26台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工程,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按照规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责任单位:临河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城中村、棚户区采暖清洁化
1.持续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2018年—2020年共计划投资741200万元,对14824户进行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2.大力实施城中村改造。2018年—2020年计划投资1765950万元,对35319户实施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从源头减少散煤燃烧污染。(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3.全面开展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加强热源厂、供热管网建设,以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为重点,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度,提供供热保障能力。到2020年,全市城镇集中供热面积达到4600万平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4.继续推进环保节能炉具替换工作。近期不拆除的城中村、棚户区逐步实施环保节能炉具替换工作,减少散烧煤供暖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完成水泥行业除尘脱硝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完成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除尘改造工程,2019年完成乌拉特前旗西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除尘脱硝改造工程,实现全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对汽车喷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开展治理工作,2018年计划完成10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积极推进焦化行业废气治理工作。2018年完成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焦炉废气脱硝工程,实现全市焦化行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落实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措施,减轻集中排放造成的污染,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帮助企业增加铁路运输量,最大限度减少汽车运输货物量。(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五)加强机动车、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1.构建绿色交通网络。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分年度完成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衔接顺畅的道路交通体系。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28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2.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公众短途机动化出行,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委牵头、市公交总公司参与)
3.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全面严格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按要求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网络平台。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强化机动车在登记、检测、维修、超标、报废的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5.加快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淘汰更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出台机动车报废补贴制度,推进老旧车辆淘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6.加强机动车抽检和路查执法行动。建立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机动车抽检和路查执法行动,通过路检夜查、遥测筛查、专项行动等综合方式,对未参加定期检验、排放超标和重型柴油车进行检查,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7.建立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不定期抽查不少于3次,确保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8.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出租、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渣土车等电动化改造。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提高群众购买新能源汽车积极性。2018年—2020年共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75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落实扬尘污染精细化管理
1.严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扬尘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所有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进行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道路施工工地、老旧小区改造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严重区域的管控力度。重点对各类工地围挡设置、道路、出入口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进行专项整顿规范,严格标准、强化监管、推进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各类施工工地达到“四个100%”标准要求。加大商砼站、砂石料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设全封闭储存库或防风抑尘网,粉状物料全部入仓入库储存,块状物料堆高不得超过防风抑尘网高度的三分之二,从源头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2.着力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做好主次干道和小街巷的机械化清扫保洁,扩大清扫保洁范围,提升清扫保洁标准,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尤其是全市主要道路、建筑工地出入口、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施工场地周边及重点区域道路,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不断提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3.强化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控制。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严格车辆准入审查,对不符合出场技术规范和渣土清运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保证车辆有序管理,规范运营。采取驻场监督、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设站检查等方式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全区域、全天候监管,发现超载、不密闭或密闭不严、乱倒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要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发挥GPS定位系统功能优势,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实现“无超载、无遗撒、无乱倒”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参与)
4.强化堆场扬尘污染管控。加快推进各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粉状物料大型堆场必须建设全封闭储存库,2018年—2020年全市共计划完成25项堆场扬尘治理工程,基本解决各类渣场不规范问题。特别对全市范围内的洗煤厂、高载能及粉磨站加大治理力度,各相关企业必须建设全封闭储存库或防风抑尘网,粉状物料全部入仓入库储存,块状物料堆高不得超过防风抑尘网高度的三分之二,从源头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强化露天矿扬尘治理。我市黑色、有色金属矿产开采主要采取硐采方式,少量铁矿采取露天开采工艺,2018年—2019年共计划完成2个露天矿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减少粉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按照《巴彦淖尔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划定范围及时限要求,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相关工作,切实减少散煤燃烧污染排放。(责任单位:临河区人民政府)
2.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力度,重点推广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及原料化利用,各旗县区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秸秆资源化利用或收储专项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参与)
(八)加强监控能力建设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旗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各旗县大气监测自动站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开发区于2020年前完成空气监测自动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完善重点大气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网络,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有效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我市共有11家企业配套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上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平台。环保部门牵头,加快完成与市气象局的空气质量预警会商网络平台后续建设工作。要建立预警会商机制,每年举办两期业务培训和“跟班互学”式实训,不断提高我市空气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九)完善环境管理政策措施措施
1.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继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按比例逐年增加治理资金。逐步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相关补贴资金由建设环节为主逐渐转向兼顾运营环节。落实国家对企业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环节及对环保运营商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深化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企业法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证载事项落实、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严厉处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予以关停和取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异味排放企业、公共市政设施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其它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共同推进规划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对本方案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目标任务的阶段性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政府督查室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要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2020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终期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
(四)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公开,确保各类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移交公安等多种措施,快、准、狠打出组合拳,树立法律权威,形成强大震慑。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