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具体任务目标:2018年9月30日前,各市要将编制完成的建筑垃圾治理中长期规划报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定的年度工作目标,2018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不低于5%,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30%。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建科函〔2018〕8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现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1日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及技术方案,明确融资模式、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2018年9月30日前,各市要将编制完成的建筑垃圾治理中长期规划报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定的年度工作目标,2018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不低于5%,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30%。(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二、扎实推进重点任务
(一)严格处置核准
各市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和联动执法,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稽查办公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二)全面排查堆放点隐患
自2018年起,各市要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目标,力争2020年前完成。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推进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就地利用
自2019年起,对拆除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拆除类项目,各市应要求拆除方案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内容,符合条件的要在拆除现场建设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就地就近利用,待任务完成后拆除。(责任部门: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四)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逐步推进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的监督管理,促进源头分类。对新建建筑要推行绿色施工,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要求。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管理规范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责任部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五)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各市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布及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处置方式,至少规划建设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化园区,鼓励其他新型建材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园区。(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标准编制工作
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研发列入我厅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内容。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
(七)大力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优先使用。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建设项目,在评选中对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项目予以加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建设科技成果登记,重点推广。(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贯彻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要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牵头部门,分解落实配合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检查辖区新建、拆除性工程建筑垃圾许可办理和清运情况。倡导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依法处罚。建立涵盖车辆资质、安全、环保、许可等要素的执法取证、执法处罚、案件转移等联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完善社会监督、群众举报制度,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稽查办公室,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请各市于2018年7月31日前填报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牵头部门情况表(附件1)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流程,上报厅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大力培育示范典型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深入研究建筑垃圾治理的方式方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三)建立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月报制度,每月22日前,各市牵头部门要填写《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表》(附件2),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我厅对各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汇总,掌握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和趋势,并开展考核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首次填报工作可于7月31日前与附件1一同报送。(责任单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城市建设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环卫局、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2.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山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对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列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扶持,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粪污处理中心、农民使用有机肥等给予补助。
3.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果菜质量效益提升为目标,以果菜优势产区、核心产区、知名品牌生产基地为重点,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探索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以县(市、区)为主、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方式多样的原则探索建立“企业投资、政府补贴、市场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收集体系建设运行模式。
(十)推进农作物秸秆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
1.培育秸秆加工龙头企业,示范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各县(区、市)加大招商力度,在引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上下功夫,加快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2.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利用。各县(区、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秸秆大型收储场,建立健全政府推动、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经纪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打通全省秸秆资源从田间到加工利用企业的输送渠道,为秸秆产业化利用创造条件。
3.逐步建立完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各地要积极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及利用,建立试点区域,试点区年度农膜回收率达到50%;试点地区要合理布局,引导建立乡、村回收网点,采取以旧换新、政府补贴等模式,鼓励农民、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和个人开展地膜回收和储运,逐步建立“财政扶持、行政推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设备补贴、实物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企业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进一步探索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市场化机制。示范推广使用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地膜。
(十一)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与化肥减量增效。
1.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市场主体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代防代治、阶段承包防治、全程承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统防组织实现“五统一”作业,即统一组织、统一发动、统一时间、统一技术、统一实施。大力宣传推动科学用药,优先选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积极推广水旱两用型喷杆喷雾机、高效远程喷雾机、农用植保航空器(无人机)等喷雾器械,提高农药利用率。
2.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高效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利用沼渣沼液肥田,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扶持农化服务和机械施肥专业化市场主体,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推进果蔬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
(十二)鼓励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整区或区域一体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PPP项目,由市场主体制定全县(区、市)、区域内农业农村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由购买单一环境治理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转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服务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规范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十三)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不利于公平公正的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各市、县(区、市)政府和电网、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积极采购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培育扩大产品市场。
(十四)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农业农村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
(十六)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优化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前补后奖”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摊机制,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县(区、市)级财政兜底解决。
(十七)落实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市)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符合条件的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返还、所得税减免等有关优惠税收政策。
(十九)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各市、县(区、市)政府可运用财政贴息等多种手段和措施,鼓励山西省金融机构在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担保积极向采取符合国家PPP项目库管理要求的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服务。同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对于采用符合国家PPP项目库管理要求的PPP模式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
(二十)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聚集农业科技创新,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技创新项目,高标准建设山西农谷。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考虑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科技研发工作。
六、健全法规,夯实市场主体培育基础
(二十一)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修订有关农业农村环境的法规,紧扣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及市场化培育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十二)完善价费制度。综合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形势、污水垃圾处理成本、村民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有条件地区可积极探索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按程序报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
七、加强实施保障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有关要求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省有关部门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
(二十四)开展农村环境督察。将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环境督察范围,有关督察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市、县(区、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一、二、三产联动和协调发展的优势,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选取合适的地区和项目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指导后续相关工作。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与信息公开。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