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造林绿化十大工程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起在全省实施造林绿化“十大工程”,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森林城市创建工程。到2020年,国家森林城市不少于15个,省级森林城市不少于25个,省级森林乡镇不少于200个。对成功创建的,省财政每个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二、实施乡村绿化美化工程。积极建设乡村围村林、村庄公园、湿地小区,推进四旁植树、街道绿化,倡导庭院增绿、室内养绿,培植植绿、爱绿、护绿的优良乡风。每年创建森林村居500个,到2020年全省森林村居不少于2000个,省财政每个奖励5万元。
三、实施林业生态修复保护工程。2018年推进林业生态修复保护试点,2019年在全省范围推开,到2020年全省建成高标准生态修复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万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里每年评选10处生态修复保护工程,省财政每处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在全省开展河岸绿化、公路绿化、铁路绿化、环城绿化、环湖绿化等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省绿化委员会每年评选10处“生态廊道样板工程”,省财政每处奖励200万元。
五、实施山区生态绿化工程。对参与山区绿化的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国家的造林补贴、森林抚育等扶持政策,完成绿化任务且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者,给予3%的林地开发使用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积极推进生态退耕,对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果还林的,省财政每亩补贴2000元;对15-25度坡地退耕还果还林的,省财政每亩补贴1000元,实行分年度补助。
六、实施规模化生态林场建设工程。支持19个没有国有林场的县建设相对集中连片总面积1000亩以上的规模化生态林场,到2020年各县至少有1处规模化生态林场,其中土地流转期限30年以上的生态林场借鉴国有林场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每处补助500万元。每年支持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乡村林场”50个,到2020年全省“乡村林场”不少于150个,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每个补助25万元。
七、实施林业科技创新工程。支持组建省级林业科技创新团队,在林业生态修复、树种选育、有害生物防控等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攻关,加快林业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造林成活率。对企业从事林业绿化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加计扣除。到2020年,支持建设省级林业科研创新基地50个,建设省级森林经营基地22个,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达到5万亩,中幼龄林抚育300万亩,更新改造低产低效林100万亩。
八、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工程。全面落实国家、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2019年,选取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依托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景区,提取政府门票收入的10%,由县级统筹用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
九、实施绿化用地保障工程。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充分挖掘潜力,优化空间布局,在完成我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基础上,确保全省不低于20%的国土用于绿化,并把国土绿化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对绿化地带的公共用地、直接用于林业的生产用地,以及森林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实施社会造林绿化工程。积极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对社会资本利用贷款全额投资造林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企业捐资造林的支出,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从事生态绿化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命名为造林绿化基地。每年宣传表扬20位义务植树先进典型,建设20个义务植树绿化基地,营造全社会造林绿化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2018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