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处以罚款,最高处罚十万元。
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办法》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合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