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近日
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修改单,修改了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文件全文如下:
公告 2018年 第29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