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南昌市出台《南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意见》针对南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逐步建构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是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适用索赔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四个项目;四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以及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五是明确索赔程序,分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及诉讼、修复、评估及监督等几个阶段;六是明确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
《实施意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动实现应赔尽赔,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