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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工作

日期:2018-10-16    来源: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0/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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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环境监测 环保监察

近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空气站”)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站点监管。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各地市环保局负责站点监管,协调县级空气站基础条件保障,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县级空气站的运维和监督,自动监测数据平台维护,监测数据各市、县共享,并负责县级空气站的技术指导。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省级检查抽查、通报及约谈。对于站点运维,在省统一开展第三方运维之前,由省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由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运维的站点,运维管理工作由各省辖市负责落实;未开展第三方运维的县(区),由省辖市环保部门保障站点的正常运行,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二是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站点管理制度,及时完善站点安全保障设施,切实加强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和周边环境监管。站房内要张贴各种管理制度牌,站房外安装站房名牌和警示牌。对有条件的站点3至5米范围内设置栅栏,栅栏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足1.8米的采取加高措施;否则制作“站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警示牌,置于站房3至5米范围内的醒目位置。进入采样平台的楼梯要安装防护门。与第三方运维人员合作,及时清理影响、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杂物和设施。站点周边存在建筑工地或黄土裸露的,要加强重点管控,防止对站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认真做好站点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确保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稳定、正常运行。三是严格出入站房人员管控。进入采样区和站房的钥匙只能由运维人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持有,未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除运维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采样区和站房。

通知强调,要切实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一是严防监测数据造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尽快出台地方方案,建立防范监测数据造假长效机制,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豫环文〔2018〕224号),切实履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承诺书》的承诺事项,与各县(市、区)签订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承诺书,对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排查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杜绝雾炮车驻停监测站点周围、人为堵塞采样头等弄虚作假行为。二是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厅字〔2017〕35号文件、河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厅文〔2018〕2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894号)等有关监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把严防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宣传到辖区内县(市、区)领导,住建、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把“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张贴到每个站点的醒目位置,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可造假的震慑氛围,依法依纪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三是保证站点布局合理。对于布局不合理的县级空气站点,相关地市要加快调整进度,按时间节点调整到位,到期或当月不能调整到位的,县级空气质量月排名时按数据不达标,排名靠后处理。四是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各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要认真审核监测数据,切实把握好数据审核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监测数据审核相关技术规范完成数据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监测数据审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与省环境监测中心沟通,说明情况并完成数据审核工作,过期将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要认真开展督察检查。一是要定期自查。各地要定期对站房周边环境、仪器设备运维和数据传输审核等进行检查。要全面持续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排查,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切实堵塞各种监管漏洞。对于仪器设备运维,每次运维记录除机房留存外,要指定专人负责运维记录查收备案,并调取监控录像监督查看运维落实情况。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网络运行监管和数据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监测站点的稳定、正常运行,真实、客观反映环境质量。二是要严肃问责。省环保厅不定期对县级空气站管理情况开展暗查,在省统一开展第三方运维前,不定期组织质控公司对县级空气站运维情况开展质控检查。特别是月排名后20和前3名的县(市),每月要进行一次县级空气站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于当月站点管理和运维较差的县(市),排名按靠后处理;对于连续两个月站点管理和运维较差的县(市),省环保厅将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对于连续三个月站点管理和运维较差的县(市),省环保厅将约谈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将持续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于各类干扰监测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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