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方针,将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目前,环保已日益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施工企业同样要面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法律风险,尤其是所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如处置不当将导致法律责任。
2018年7月,温州某建筑公司违规租用不在核准范围内的车辆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即便在其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处置地点,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及时补办车辆运输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被罚款一万五千元,可见政府部门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力度。有鉴于此,阳光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黄振华律师就施工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何谓建筑垃圾?
我国法律对于建筑垃圾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建设部(已撤销)在2005年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除前述定义外,各地也在相应规定中对建筑垃圾的范围予以说明,如广州市于2012年发布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定义,即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凭证、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四类建筑垃圾。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筑垃圾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2)居民在日常装饰装修中的建筑垃圾。相较于后者,施工单位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具有类型多、数量大的特点,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实践中,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废混凝土块、碎砖渣、废钢筋、废电线等各类石、土、金属物质。
二、施工企业应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为我国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固体废物”的一种,其应受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制。《固废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也应遵循该处理原则,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及方式进行管理;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作为关于建筑垃圾的特别法,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涉及建筑垃圾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即建筑垃圾的排放主体、运输主体和处置主体;其中,施工企业是为建筑垃圾的排放主体,依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必须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承担最重大的环境保护义务。因此,施工单位在产生建筑垃圾后,应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置,将建筑垃圾送达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或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在其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实现全程管理。
除前述法律规定外,施工企业还应遵循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管理。如根据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建筑垃圾生产企业被称为“排放人”,处置单位被称为“消纳人”,排放人、消纳人、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均应依法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而该证的申报要求依据持证主体处于排放、运输、消纳的具体环节而有所区别。施工单位一般作为排放人申请该证,但如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施工企业也可同时作为消纳人进行申请。
此外,部分地区还对建筑垃圾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以广州为例,施工企业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的,应在建筑垃圾运出工地前填写联单,并经工程监理人员和运输单位人员签字后随车携带,至处置场地后由处置单位填写,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企业,第二联则交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在产生建筑垃圾后,可采取回填或委托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同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办理,并应依照规定制作联单。
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如未依法将其进行妥善处理,则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能涉及普通财产侵权责任或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具体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刑事责任则可能因非法倾倒行为引发环境问题而触犯“污染环境罪”。在施工企业正常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下,引发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几率并不大,但应重点关注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的防范。
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执照、行政拘留等多种类型,且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还涉及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了几类施工企业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4)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5)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前述行为除将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外,还可能面临最高达10万元的罚款。
此外,各地对于建筑垃圾处置不当的行政处罚规定的更为具体,如《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排放人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未依法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2)当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装在地点、消纳场地或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建筑垃圾运输主体变更的;(3)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4)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为设置围蔽设施、出口未实行硬底化等措施、未采取防尘措施等;(5)未按规定安装管理监控系统的;(6)在管线、道路等工程中未隔离作业及未及时清运的;(7)发现运输单位违法行为后未及时责令其改正或未及时报告的;(8)未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9)未按规定遵守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的。前述行为的最高罚款可达三十万元,并可能导致施工企业被有关部门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四、施工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防范风险?
鉴于前述分析,我们建议施工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以防范风险:
1.了解工程所在地关于建筑垃圾的具体规定,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就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进行申请,并依据当地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排放许可;
2.根据工程情况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决定不予回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工作,同时应依法合规制作联单;
3.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甄别工作,对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物品应及时另行处理,确保不会出现各类垃圾混排的情况;
4.按照规范设置围蔽、防尘等环保措施,依法堆放及清运所产生建筑垃圾,尤其应注意管线、道路等施工的限期清运规定;
5.在与委托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协议中就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所引发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进行约定,并可以考核的方式对前述主体进行监管;
6.确保施工期间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始终处于有效期内,并应在工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排放许可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