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11月23日下午发文称,全省各地党政官员履行环保职责失职失责,将面临量化问责。
进入冬季取暖季以来,山西省已有太原、阳泉、临汾等地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3日当天,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11月23日至26日,太原、忻州、阳泉、晋中等城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过程。23日,山西省推出《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此督促地方党政官员履行环保职责。针对各地大气、水污染防治不到位情况,相关问责将从分管副县(市、区)长直至市委书记。
在《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中明确,遇有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 PM 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20%;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每个月 PM 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1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当年累计4个月 PM 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等情形,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此外,根据 PM 2.5浓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优良天数比例等多项指标的优劣,上述问责对象将从分管副县(市、区)长升级至市委书记。
山西省设区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 PM 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较上年同期恶化的,将启动问责市委书记。
针对水污染防治,山西省亦明确量化问责。其中,设区市连续两年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未完成,将启动问责市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