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皖价本〔2017〕149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淮办秘〔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
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10日
淮南市城市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
结论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
供水价格的成本监管,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城市供水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安徽省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皖价本〔2017〕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信息公开,包括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机关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第四条 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完整、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第五条 开展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企业成本公开,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负责实施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并监督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对公开的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定价机关申请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布成本。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应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八条 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内容: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三)成本监审的核定结果。
第九条 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价机关应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成本监审结论。
(二)定价机关应当自成本监审结论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定价机关应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向听证参加人报告成本信息公开的主要情况。
第十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采纳社会公众对成本信息公开期间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对成本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1 月1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