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总会碰到企业的EHS说:“我们的
危险废物清单是按照环评报告整理的,肯定合规。”
这种认识不能说完全不对,但是却忽略了“住在魔鬼里的细节”。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有些企业的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在2016年之前,甚至是在2008年之前。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经发布了三个版本。
第一版是1998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完全借鉴国外经验,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里包含的危险废物名录作为了我国第版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版是2008年6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第二版名录借鉴了美国、日本、欧盟等的危险废物名录,对其进行了筛查合并。
第三版,也就是现行版本,是2016年6月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施行。
2008版共有49个大类、400种危险废物,而2016版则调整为46个大类、479种危险废物,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所谓环境合规,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与企业环境影响、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这里的合规,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包括相关方的要求。)企业不能依据一本根据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甚至是1998版编制的环评报告来识别危险废物,即便做到合规,也属侥幸。
另一方面,某些企业的生产工艺经过了改造,产废的种类发生了变化,但是却没有重新编制和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生产工艺改造前编制的环评文件识别危险废物,这就相当于拿把刻度不准的尺子去测量距离,怎么可能测量得准?
因此,企业在识别危险废物时,不能图省事,看看环评报告就认为工作做到位了,一定要严格遵守危险废物鉴别的技术路线,避免因
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