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浙江温州印发《温州市打赢
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我市是国家、省确定的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之一。为深入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部署和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全面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活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为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经过努力,大幅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市区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31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控制在90%以上(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控制在9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重点区域臭气异味,完成省下达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任务,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1.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改造或退出,推动实施一批钢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环境准入。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钢铁、石化、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制鞋、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合成革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建立实施乡镇(街道)排查巡查,县级政府牵头整治,市级部门指导督促的综合整治机制。各地乡镇(街道)要根据产业政策、功能布局,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法定要求,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台账,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市级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综合整治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19年基本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实施园区改造提升。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利用
1.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落实国家、省相关安排部署,大力发展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进一步完善城乡配气管网建设,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5.7亿立方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继续落实好优先发电和购电制度,保证市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按照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42.8%以下,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省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等参与。
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按计划淘汰其他燃煤热电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清洁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接受外送电量比例达到38%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等参与。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减量或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或改用天然气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三)发展绿色交通,推进洁净运输
1.优化调整运力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大力推进海铁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按要求将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全国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支持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乐清湾港区物流园区加快建设衔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铁办等参与。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加气)站76座,充电桩较2015年增加1.5万个。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温州机场集团、国网温州电力公司、市铁办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温州海事局参与。
3.加强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2019年1月1日起,船舶按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排放控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事局、温州机场集团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建设岸电桩20个。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机场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温州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强化烟尘治理,推进面源防治
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各类施工场地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暂不开发土地临时绿化等“七个100%”。严格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在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显著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达到75%以上,县级城市达到65%以上。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实施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季节性巡查,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执行涉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削减替代要求。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废气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19年底前,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推进11个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落实网格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3.加快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严格执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实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全面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对标督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8%,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积极推进交通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实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加强油品储运销管理,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等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修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并做到密闭操作,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禁止使用溶剂类内外墙涂料和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积极参与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等行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采取封闭、加盖等收集处理措施,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明显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加强规划布局,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到2020年,基本消除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异味。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七)加强应急协作,推进联防联控
1.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协作。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等,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在环境政策、标准、监测、执法、科研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方面的协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完善全市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市预报部门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按照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按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推进“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八)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完善大气监测监控体系。升级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按要求开展高等级监测站点建设,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加快提升大气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和分析水平,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解析。落实省下达的新增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以及在国家高新区、11个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任务,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农村大气环境监测。加强降尘量和酸雨监测,各县(市、区)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建成全市酸雨自动监测体系。按要求开展检测泄漏与修复管理平台、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推进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实现三级联网。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完善大气执法监管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主动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完善涉大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预报预警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大力引进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建立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指导、评估各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消除恶臭)工作及成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
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实施考核办法,贯彻落实省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办法。定期调度评估本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情况,对打赢蓝天保卫战中表现突出的,及时予以褒奖;工作被动落后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落实省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2.加强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等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输电价格、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生物质发电价格等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3.动员全民参与。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