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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监管问题

日期:2019-02-18    来源:风险与应急管理一站通  作者:心如止水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2/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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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填埋场 沼气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填埋场

   先来说一起近期发生在垃圾填埋场的事故:
 
  2019年1月,某城市垃圾填埋场场区内正在运营的沼气综合利用装置,在完成一台沼气汽车罐车充装作业后,罐体发生爆炸,造成1人轻伤,临近的压缩机、气柜、渗沥液储罐等设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罐车旁的备用罐车被冲击波推送至77m外的绿化带中,罐车爆炸后的碎片最远飞至500m外。
 
  这起事故在城市垃圾处理领域并不是个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扩容及人口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各地都有大规模建设,甚至出现“垃圾包围城市”的状况。根据住建部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统计,2016年,我国有657座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1183座,还有一些没有统计的乡镇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也就是说,国内有近2000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据不完全统计,仅山东省已建成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有119座,其中大部分是垃圾填埋场,处理垃圾的能力多在500~3500t/日。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增加量迅猛、农村地区本身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现有垃圾填埋设施大部分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
 
  事故多发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建成、封场后,由于垃圾中的有机质在缺氧状态下发酵、产生大量沼气,因此每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封场后的若干年内会持续地产生大量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一氧化碳,并含有硫化氢等杂质气体,这些气体均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因此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安全风险。
 
  据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曾经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有:
 
  1994年7月,上海杨浦区一艘120t垃圾船发生沼气爆炸,3名船工受伤致残;
 
  1994年8月,湖南岳阳1座约2万m?的垃圾堆发生甲烷气体爆炸故事;
 
  1994年12月,重庆江北观山垃圾场发生火灾;
 
  1995年5月,台湾嘉义湖垃圾场发生火灾;
 
  1995年年间,昌平阳坊镇垃圾场因沼气泄漏遇明火发生3次爆炸;
 
  2004年10月,广东佛山垃圾场发生甲烷气体爆炸;
 
  2017年2月6日,汕头金平区垃圾填埋场因天气干燥发生自燃事故;
 
  2018年3月6日,阳江市阳东区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在员工对原液池进行检查时,未佩戴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吸入甲烷、硫化氢等气体,造成一人死亡;
 
  2018年2月16日,普文镇垃圾场发生自燃事故;
 
  此外,规模较大的垃圾填埋场还存在边坡失稳、滑坡、坍塌等风险。
 
  随着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国家与城市财政都不足以支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这就是要通过适当的契约安排吸引私人资金。笔者参与了文章开头提到的事故调查,因现场资料已不齐全、现场破坏较严重,经初步勘察分析:
 
  1、该处理场外包处理公司的沼气充装作业要求充装压力≤3.6MPa。但根据监控视频中充装时间判断:事故槽车充装时间为4.5小时,超出了规定的3~4小时的充装时间,存在超量充装导致超压、爆炸的情况;
 
  2、该公司采用的是往复式压缩机,运行中存在出口压力超压的情况;
 
  3、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沼气中硫化氢等含硫物质超标,对储罐造成腐蚀,导致储罐承压能力降低,导致爆炸;
 
  4、事故罐车属于租赁设备,证明资料不齐全,可能存在制造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面的问题,此外罐体因腐蚀等原因存在薄弱点、安全阀与储罐设计压力不匹配、安全阀压力表失效等原因,都可能引发储罐爆炸。
 
  安全监管分析与设想
 
  根据我国环保及安全政策的要求,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沼气均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过处理并进行综合利用。目前我国各填埋场针对沼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设置火炬,直接将沼气点火炬燃烧放空(仅限小规模的垃圾填埋场);
 
  2、以沼气为燃料,带动内燃机-发电机机组进行发电;
 
  3、将沼气收集、经过脱硫等处理净化后,采用气柜储存、压缩机压缩后充装至槽车内,外送给其它企业作为燃料气或原料气使用。
 
  因此各地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在完成填埋、封场之后,根据生产规模及市场需要,陆续建设了沼气的收集、处理设备,如沼气气柜、脱硫塔、水洗塔、压缩机、装卸栈台、内燃-发电机组、火炬等设备设施。
 
  垃圾填埋场本身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仅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归口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但如果垃圾填埋场建设了沼气的收集、净化、储存气柜等设备,并将沼气经压缩机压缩后作为产品出售,则无形中垃圾填埋场变成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目前的安全监管方式上就出现了空白。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安全监管方面的设想:
 
  1、针对建设了沼气的收集、处理、压缩、灌装等设备的垃圾填埋场,应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条件,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对其进行安全监管。
 
  2、对于将沼气送入内燃-发电机组进行发电的填埋场,由于发电机组及变配电系统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且这样的填埋场一般配套建设有气柜,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企业,也应纳入安全监管的范畴,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
 
  3、对于将沼气简单地进行燃烧处理的填埋场,由于火炬设施也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也应纳入安全监管的范畴,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
 
  此外,针对规模较大的垃圾填埋场,由于存在滑坡、坍塌等隐患,应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对其进行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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