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出台了针对水泥差异化错峰的政策即按比例执行
错峰生产。该政策是自差异化错峰概念被提出以来,河北、河南后又一个将执行措施细化到具体要求的地区,可以说让当地各
水泥企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了“一刀切”。
根据这一政策,根据深度治理排放改造情况,将水泥企业按照污染排放水平分为A、B、C、D四类,在基准天数基础上按相应比例执行错峰生产。从文件中给出的附件可以看出,在基准含氧量为10%的情况下,除D类企业,前三类企业标准的差异体现在氮氧化物的浓度。
A类的50m/g3、B类的100m/g3和C类的150m/g3对应所享受的差异化分别为不参加错峰、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80%和不低于错峰生产基准天数的90%。后两者换算下来是少错峰18天和9天。
相较于最新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三大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30m/g3、200m/g3和400m/g3,四川本次公布的排放标准即使C档也不可谓不严格。然而,与严格标准对应的“优惠”政策却不那么有吸引力。
与已经公布相应差异化标准的河北、河南相比,四川新错峰政策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2018年10月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表示水泥等非电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3、35m/g3、100m/g3的时候即为达到
超低排放,可以豁免秋冬错峰生产。
而在9月河北省环保厅制定的《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中,河北环保厅也制定了多个排放档次。其中,A类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
B类企业则是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满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弄得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5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可见,在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河南与河北的水泥企业将有较大的“实惠”,同时各项标准与四川相比也更加宽裕。总体来说,河北、河南的差异化政策对于水泥企业更有吸引力,更具可行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毫无疑问是企业在面临环境效益与企业效益两者抉择时的判断准绳。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企业都是参与市场的主体,政策的制定要符合市场规律。高投资却无法取得合理的回报,政策能否落地恐怕将打上引号;差异化错峰推动企业自觉提高环保标准的初衷也可能付之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