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
污水处理二厂
PPP项目发布线下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总投资6.2亿元。2月1日,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公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对光大水务联合体的投资做出处理决定说明。详情如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1: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6楼
主要负责人:杨桁宇 联系电话:13686886838
授权代表:刘小影 联系电话:13913049280
投诉人2: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1201房
主要负责人:王崇明 联系电话:15616236864
授权代表:刘小影 联系电话:13913049280
被投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 联系电话:025-68505858
投诉人对六合区雄州污水处理二厂PPP项目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按照规定受理质疑,没有实事求是地纠正不当取消投诉人投诉项目供应商资格的错误,投诉项目资格预审不符合规定。
(二)投诉请求
1、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投诉项目资格预审的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纠正其不当取消投诉人投诉项目供应商资格的错误,恢复投诉人参与投诉项目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投诉项目后续采购程序。
二、调查情况
经查,六合区雄州污水处理二厂PPP项目采购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为2018年12月5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12月6日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结果,2018年12月20日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29日投诉人就变更公告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结果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该中心于2019年1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宁质答〔2019〕4号),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17日再次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该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投诉。投诉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我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
另查,2018年10月18日投诉人中的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处以陆万元的行政罚款(三陕环罚决字〔2018〕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1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三环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处以陆万元的行政罚款”变更为“处以叁万元的行政罚款”。
我局认为: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罚款陆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河南省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三环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改变了三门峡市陕州区环保局对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金额,但不能改变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1,诉请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由我局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2,诉请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较大数额罚款怎么判定?